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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科技争投”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鄞科〔2019〕6号)
发布日期: 2019-03-1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推进“科技争投”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9日

关于推进“科技争投”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工作部署,着力推进“六大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研发创新时,自筹资金(不包括来自政府资助的资金)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经费支出的总和。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整合上级有关政策和资金,以及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投入快速增长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企业的基本条件为注册在鄞州,税费缴纳在鄞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研发投入进行单独、规范建帐核算和按规定统计上报的企业。

第五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和区税务局是本办法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六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七条 根据市科技局出台的《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从2018年起,市财政每年下拨给我区的转移支付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其研发投入经审核后,按最高不超过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新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新建立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上限提高至15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简化审核流程,规上企业研发投入经费以统计部门数据为主,规下企业以税务部门享受加计抵扣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根据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制定的《鄞州区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鄞科〔2018〕25号)规定,区财政在每年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对研发投入大、占比高、增幅高的企业实行奖励资助。

申请专项激励资金奖励资助的企业,除了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注册成立时间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2、上年度企业有新的知识产权获得,产权清晰;

3、企业营业收入、研发投入近两年保持持续增长;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资助标准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5%以上;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0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上年度研发投入在150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6.5%以上三档,再按不同的增幅,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资助(具体按《鄞州区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鄞科〔2018〕25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积极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年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已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并经区科技局备案,且预算额度高于上一年度(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没有统计部门数据的以税务部门享受加计抵扣的数据为准)、执行率在95%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激发企业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对本年度起首次建立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并准确填报研发投入统计报表的企业财务负责人,按以下条件进行工作经费补贴:

⑴、研发投入经费达到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

⑵、研发投入经费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⑶、研发投入经费达到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2、对上年度已享受加计抵扣和实行统计上报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按以下条件进行工作经费补贴:

⑴、研发投入经费在3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50%以上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000元奖励;

⑵、研发投入经费在1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35%以上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500元奖励;

⑶、研发投入经费在5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5%以上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2000元奖励;

⑷、研发投入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3000元奖励。

鼓励各镇街(园区)也同时参照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补贴,补贴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对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核算的前提下,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于每年六月在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按规定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和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经费进行审核后统一下发,具体按照《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奖励资助,于每年五月底之前根据区科技局发布的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申报通知,在鄞州区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注册登录,进行在线申报,经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公示后统一下发,具体按照《鄞州区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鄞科〔2018〕2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常年受理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备案,需提供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XX公司研发准备金制度》正式文本和《企业研发准备金XX年度预算表》(盖章),于次年汇算清缴结束,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进行审核后统一下发。

第十五条 对企业相关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费补贴,于研发投入统计年报结束时,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进行审核,并通知相关企业出具有关工作人员证明,统一发放到各镇街(园区),加上镇街(园区)的补贴经费,一并发放给相关人员。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事后核查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补贴、奖励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项用于补充企业的研发投入经费,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补贴、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鄞科〔2018〕86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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