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发改〔2019〕3号) |
发布日期: 2019-03-1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区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订的《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1月22日 2018年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以教育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为主导的公共服务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甬政发[2014]58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8年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指在鄞州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健康、养老服务的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一)教育服务机构: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培训等服务的民营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咨询、教育科技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二)健康服务机构:从事诊疗、康复、体检、保健等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第三方检验等健康相关的企业。 (三)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家政等养老服务相关的企业。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扶持原则。 (一)错位发展。为与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社会保障的职能错位,本政策侧重产业经济发展的角度,注重推动产业的特色化、规范化发展。 (二)避免重合。本政策内容不与主管部门的行业政策重合,不与其他产业政策重复。 (三)注重引导。突出产业的高端化引领,注重人才招引、项目开发、服务创新,以及政企合作对企业,乃至行业的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品牌集聚。当年引进的教育、医疗、养老领域企业,经认定,达到标准的,给予以下补助: (一)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培训、教育品牌,对当年引进的经认定的教育品牌机构,或租房办公且租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新设教育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引进高端医疗服务品牌,对当年引进的、经认定的、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或者开办两年内医疗设备配置投入超过500万元的医疗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发展第三方医学诊断,对当年引进的独立医学实验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引进专业养老服务品牌,对当年引进的、经认定的知名养老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家政服务、医疗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领域企业向养老服务领域延伸,对当年新设的、养老服务领域的独立分支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当年实现转型提升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以下补助: (一)鼓励非营利性民营机构变更为营利性机构,对在审批部门完成变更手续的公共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 鼓励提升发展规模。对于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做大企业品牌。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医疗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引导企业服务创新。当年在人才引进、科研创新方面有成效的,经认定,给予以下奖励: (一)鼓励举办医学研讨活动。对当年承办国家级或省级学术研讨活动的民营医疗机构,经认定,每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聘用高层次医学人才。对在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定点执业达每周两天的、在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现(曾)任国内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医学专家,经认定,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40万元。 (三)鼓励开展医学科研项目。对已完成的、由民营医疗机构承担且通过卫生主管部门认证的科研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产业延伸。对当年推动住房适老化改造、电梯改装等养老服务项目,确有实效的企业,根据服务人群规模,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运营模式创新。鼓励增强养老、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运营活力和效力,对当年以委托经营、转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公办机构运营的企业,以及具有实训基地资质且当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七条 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3月开始申报。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由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机构,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或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当年新引进机构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当年承办学术活动、开展科研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运营模式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发改局实名提出。 第十条 根据政府审定意见,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镇、街道和工业园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申报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机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经查三年内存在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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