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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827/2019-00103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19-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08:51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3-2019-0003
文件编号 鄞人社〔2019〕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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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园区,区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鄞州区委人才办、鄞州区人力社保局、鄞州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两高四好”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 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内一流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鄞党办〔2018〕2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四大精英”培养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37 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透明、重点扶持、注重实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对“高精尖”人才的项目资助。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及相当层次顶尖人才领衔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重大创业创新团队落户鄞州的,给予团队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我区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顶尖人才,给予人才一次性500万元的工作经费和500万元的个人奖励经费,给予培养单位300万元的奖励经费;对具有世界影响力,能引领我区产业发展、产生重大效益的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助;人才团队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2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引才的资助。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及相当层次顶尖人才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引才资助;对区内企业单位全职新引进或引进后入选特优人才(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除外),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的引才资助;对区内企业单位全职新引进或引进后入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甬人才发〔2018〕5 号)中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省级“重点人才计划”、市“3315系列计划”除外),属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引才资助。

第六条  对平台和社会中介机构引才的资助(具体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对区内各类高端科创平台的引才聚才成效进行评定,根据作用发挥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大力引进和培育与人才引育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作用发挥情况和引才荐才实绩,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鄞州杰出人才”“鄞州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的资助。

开展“鄞州杰出人才”“鄞州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及重才爱才工作先进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具体评选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人才自主评价示范单位的资助。

每年遴选5家左右职称自主评审或技能自主评价工作突出的示范企业,给予每家总额15万元的资助,分三年拨付,每年资助5万元,期间若出现工作未有效开展的,即暂停当年资助。(具体参照评审标准)

第九条  对企业引进培养重点高层次人才的资助。

对区内企业从国内知名院校、科研机构、上市公司等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及以上人才(各级“重点人才计划”个人及团队带头人除外),符合我区产业方向且年个人所得税15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择优给予企业一次性50%的薪酬补贴(按人才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的资助。每两年组织一次区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评比,由各镇(街道、园区)推荐或企业自荐,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入选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具体参照评审标准);获得省级、市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称号的,按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对企业教授(专家)工作室建设的资助。

对经择优推荐并进入市企业专家工作站报备名单的工作站,直接授牌设立区企业教授(专家)工作室,并给予三年总计20万元的资助,其中第一年10万元,后两年各5万元;对经遴选进入市企业专家工作站重点支持名单的,按照市定标准1:1进行配套资助。鼓励区内企业与宁波南高教园区高校合作,通过企业冠名班、订单班等方式进行联合、定向培养毕业生而产生费用的,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后,按照企业支出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相关资助。

对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人员在站(在站时间按最高不超过2年计算)开展科研活动的,给予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25万元/年,每多招收1名博士后再增加15万元/年。支持省博士后工作站申请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站补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区财政按1:1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

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的,给予总额20万元的生活补助;“双一流”博士毕业生或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500位的国(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的,给予总额30万元的生活补助;在职工作的博士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的,给予总额15万元的生活补助;以上生活补助分2年进行资助。

拓宽我区博士后人员招收渠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区内博士后人员、合作高校“引博使者”等主动为我区工作站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每1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

宁波市外博士和市内应届毕业博士(不含在职攻读博士)到我市各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出站后留鄞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补助。其中,签订3年及以上5年以下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40万元的补助,经核准后分3年发放;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60万元的补助,经核准后分5年发放。本项补助与其他同类安家和购房补助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实施工作站积分评估制度,对积分达到100分及以上且排名前三的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追加资助;对积分未达到60分的工作站,下一年度按照标准的60%给予科研和培养资助,下一年度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顺延至符合资助条件的年度。

第十三条 “鄞州英才”特殊津贴资助。

对为企事业单位开拓创新、技术攻关并取得显著业绩的高端人才发放“鄞州英才”区级特殊津贴(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领域政策另行制定):第1类人才,每月15000元;第2类人才,每月12000元;第3类人才,每月9000元;第4类人才,每月6000元;第5类人才,每月3000元。瞻岐镇、咸祥镇、塘溪镇、鄞州经济开发区等偏远镇(园区)的人才享受待遇提高20%。

“鄞州英才”特殊津贴实行动态管理,享受期限3年,每年发放一次,享受人员须在鄞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发放期间符合更高层次的给予就高享受。发放期满后若达到更高人才层次标准的,可再享受一轮特殊津贴,每人总计最多享受两轮,具有多重荣誉的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若在享受期内离开鄞州的,则从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中断当月起停止津贴发放。原享受过类似津贴政策的人才不再同一事由享受此政策。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

对由我区企业正式新引进或新培养,在我区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区内企业(不含五大国有银行以及邮政、电力、电信、水利等垂直管理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作并在鄞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在宁波市六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父母、配偶、未婚子女)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租房补贴。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的时间累计不超过36个月,每半年申请1次。在享受补贴期间,获得更高学历、职称或技能等级的,提高到相应标准享受津贴。若在此期间购买房屋的,自购买住房并交付达到半年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当月不补贴)。已经享受原人才工作生活津贴、人才公寓政策的,则不再重复享受租房补贴。原江东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补贴享受未满36个月的可以继续申报,直至满36个月为止。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具体标准分别如下:

1.第5类人才中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才,每月2000元;

2.第5类人才中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才,每月1500元;

3.第6类人才中的高级技师、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才、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双一流”院校或者“双一流”学科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每月1000元;

4.第7类人才中的技师每月500元;

5.第7类人才中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市六区外引进),按市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贴。

第十五条  精英人才购房补贴。

推出《鄞州区高层次人才精英卡》(以下简称《精英卡》)(分红卡和蓝卡),申领红卡的人才为宁波市鄞州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全职引进的符合最新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特优人才;申领蓝卡的人员为宁波市鄞州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最新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及“泛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团队带头人和创新人才。

自2018年4月19日起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持《精英卡》红卡、蓝卡的人才,在新引进或新培养后在鄞以本人或以配偶名义首次购买唯一住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发放金额依次为:顶尖人才100万元,特优人才80万元,领军人才50万元,拔尖人才30万元,“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入选团队带头人和创新人才20万元,“泛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入选团队带头人和创业创新人才10万元。

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已享受用人单位实物分房的、博士后出站留甬补助的、博士生购房补贴的按就高享受不重复原则,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市区两级及用人单位购房补贴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发放。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

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由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锁定,由各级住建部门依据不动产登记锁定状态进行交易限制。

第十六条  精英人才商业保险补贴。

对持有《精英卡》的人才购买商业保险提供补贴,险种由人才自由选择(含人寿险和健康险),红卡的补贴标准为最高5000元/年·人;蓝卡的补贴标准为最高3000元/年·人。

第十七条  精英人才高端体检补贴。

对持《精英卡》的人才定期组织全面体检,标准为最高2000元/人,同一年度内,不得再重复参加区内高层次人才体检。

对持《精英卡》的各级“重点人才计划”专家,适时组织开展赴外体检和健康疗休养活动。(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精英人才交通补贴。

对持《精英卡》的人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红卡的提供500元/年·人的交通补贴,蓝卡的提供300元/年·人的交通补贴。

第十九条  精英人才子女就读民办学校补助。

对持《精英卡》的人才,其子女自主就读区内民办学校的,由区财政每生每学期补助1万元,补助3年。

第二十条  区“四大精英”培养计划资助。

“智造精英”培养资助:给予第一层次培养人选2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前三年给予一次性12万元资助,通过考核后给予后两年一次性8万元资助;给予第二层次培养人选1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前三年给予一次性6万元资助,通过考核后给予后两年一次性4万元资助。

对成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智造精英”(课题负责人)给予个人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成功申请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的“智造精英”(课题负责人)给予个人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堇山精英”、“技能精英”、“服务业精英”培养资助:给予第一层次培养人选15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前三年给予一次性8万元资助,通过考核后给予后两年一次性7万元资助;给予第二层次培养人选8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前三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通过考核后给予后两年一次性3万元资助。

入选“四大精英”第一层次的人才,每月发放“鄞州英才”政府特殊津贴(按第5类人才3000元/月标准发放,连续享受三年),其中“堇山精英”第一层次人才已享受鄞州区社会事业领域月度特殊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才培养工程经费资助。

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和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的培养人选按照市定配套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对入选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培养人选,分别对应区“智造精英”“堇山精英”培养计划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直接列入培养和资助,不占指标;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培养人选已入选“智造精英”“堇山精英”培养计划对应层次的,不再重复资助。

对区内各类人才入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甬人才发〔2018〕5 号)中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相关“重点人才计划”除外),属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个人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市、区两级的人才培养升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高层次人才加强学习提升资助。

对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参加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推荐、备案)赴国内外先进地区、高等院校考察、交流、培训、研修的,国外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国内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贴,企事业承担部分不低于50%。对“四大精英”培养计划的第一层次人才攻读所从事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学历的,经认定给予全额学费补贴;第二层次人才攻读所从事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学历的,在市政策补贴50%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学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人才工作品牌创建的经费资助。

全面开展“一镇(街道)一品牌、一镇(街道)一平台、一镇(街道)一千人、一镇(街道)一校”等“四个一”活动,根据工作成效和特色亮点创建情况,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支持。(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企业(单位)相关补助,由企业(单位)先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布有关奖励文件,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再由镇(街道、园区)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对直属单位(企业)及个人补助部分,由直属单位(企业)及个人直接向区人力社保局领取。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并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给予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已享受区专门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培养人选在培养期内离开我区的,培养单位应书面告知区人力社保局,并要求退回未使用完毕的培养经费。培养人选在培养期内离开原单位到区内其他单位的,由新单位在培养人选入职3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培养申请,经审核同意继续培养的,给予培养周期内剩余的培养经费和享受培养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所述政策条款对象自区人才新政发布之日起计。如实施中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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