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经济发展方面 (一)树强扶优 1.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对经批准设立或变更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10万元;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受理的,奖励50万元,首发上市后再奖励50万元;对当年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奖励4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优选板的每家奖励10万元,成长板的每家奖励5万元,创新板的每家奖励1万元。 2.鼓励发展优势企业。评选优势总部型企业2家,每家奖励30万元。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计划,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给予30-4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区“百强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工业投入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未列入市、区技改项目且符合我区工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类的技术改造设备,按投资额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对于积极实施“机器换人”成效显著的企业,根据年终业绩评选2-3家示范企业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节能降耗、安全生产 5.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当年通过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获省绿色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当年通过上级部门能源审计或电平衡测试审核的,每家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6.对当年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各奖励1万元。 7. 安全生产奖励。(1)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保险费用总额的60%予以奖励;(2)企业自主购买服务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的,按评估费用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3)企业安装智慧用电设施,试用期设备费用的50%由街道补助,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按设备总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4)企业创建通过国家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的,按照创建考评费用的全额予以奖励。(5)企业评选为年度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每家奖励10万元;评选为年度区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每家奖励8万元;评选为6家街道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每家奖励5万元。 (四)品牌经济 8.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或省级著名商标、市级名牌或市级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9.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项奖励1万元。 二、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方面 (一)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10.积极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创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被列入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省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列入国家级、省、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2.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当年度研发投入2000万元以上,并占主营业务收入4%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并占主营业务收入4.5%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当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并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并占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的,奖励5万元。 13.实施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国家级行业协会)、市科技进步奖的,不论奖项级别,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与国家级科研院所合作,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且项目落地后有实质性投入的,一次性奖励20-30万元。 14.支持企业建立双创平台。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加速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15.支持企业开展军品能力建设。对获得军品装备相关资质认证的、武器装备保密资格审查提升的且当年军品销售5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促进专利保护和运用 16.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被列入国家级、省(市)级、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8000元(含香港、澳门、台湾);对于获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单个企业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企业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 17.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对引进高级职称人才(包括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某一领域具特殊才能对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并与企业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每人奖励3000元,对引进博士生、正教授以上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的高素质人才,并与企业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每人奖励10000元。企业当年每引进一名院士,奖励10万元。对培养新进入区精英引领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50万的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万人计划”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30万元。 18.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院士)科研工作站、教授(专家)、技能大师工作室,并给予科研经费5万元补助;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对于获评省、市技术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建有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且有在站博士后的企业,给予每年5万元的科研和培养经费补助。 19.鼓励企业开展素质提升培训。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动参加著名高校各类高级研修班的,在其完成学业获得相关证书后最高予以补助1万元。对在街道内注册,在人力资源外包、管理咨询、项目申报、科技咨询(代理)、技术交易等企业对街道内企业提供批量服务的,且成效显著的服务性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开放型经济政策(招商引资) (一)招商引资政策 20.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利用外资,鼓励企业加快外资到位(以纳入市统计数据的为准),年度实际到位外资达到20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200万美元部分每增100万美元再奖励2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到位外资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 21.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股。新增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当年度新增实到大市外内资每5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以纳入市统计数据的为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政策 22.鼓励生产企业申报出口名牌,被评为商务部、省(市)、区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评区级及以上外贸实效工程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市级、区级出口质量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入选市级以上出口质量优胜奖提名的企业,奖励2万元。 23.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根据会展的不同国别和市场给予相应补贴,国内展会5000元,境外展会8000元,单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4.积极拓展外贸业务,对当年度新增外贸业务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增外贸业务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增幅达到20%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10%以上的,给予奖励3万元。对于引进外贸企业比较集中的楼宇等平台,当年度新增外贸业务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平台主体奖励10万元,当年度新增外贸业务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平台主体奖励20万元。 (三)外经、外包政策 25.鼓励企业在境外办理生产型、贸易型公司,设立办事机构(以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及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为准),给予新办生产型公司5万元奖励,新办贸易型公司给予2万元奖励,新办各类办事机构给予1万元奖励。 26.加大引进和培育一批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对当年离岸外包执行额达100万美元或年服务外包执行总额达500万元并上报商务系统服务外包统计数据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当年离岸外包执行额或年服务外包执行总额每增加100万美元或500万元的,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 (一)推进楼宇经济发展(不包括金融业、房地产) 27.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对办公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注册率均达到80%以上或办公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注册率均达到60%以上,且纳税率达到70%以上的商务楼宇,对楼宇运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8.鼓励楼宇提高产出贡献。年纳税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的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年纳税超过1000万的,且纳税额较上年增长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楼宇贡献占比达到该楼宇总纳税额30%及以上的主要业主,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9.鼓励发展专业特色楼宇。对办公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楼宇入驻企业总数超过10家,功能定位明确、符合楼宇经济发展导向,楼宇内同一产业企业总家数达到50%及以上,同时使用面积超过楼宇总商务面积50%以上,给予楼宇主要业主(持有50%及以上产权)或楼宇运营企业(运营楼宇面积超过总商务面积50%以上)总额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该楼宇无主要业主或专业楼宇运营企业,根据产权比例分配给相关楼宇业主(要求自用或存在实际使用租赁关系)。 30.加大优质项目引进力度。对当年度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总部企业入驻商务楼宇且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的,给予引进方每个5万元的奖励。 31.增强楼宇公共配套服务功能。对新创建符合标准的“楼宇公共服务中心”,经评定后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原评定的楼宇公共服务中心并实际运营维护的,给予运营单位1万元的奖励。开展楼宇管理服务评定工作,对当年度评定为优秀、优良的楼宇管理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特别优秀的管理人员给予最多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评定未达合格的楼宇管理团队,原则上楼宇运营主体及楼宇管理团队均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推进行业经济发展 32.鼓励住宿餐饮业和营利性服务业的发展。对限上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限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达到20%的,给予奖励6万元。 33.参加由街道牵头的展会、文化节等活动的按企业实际支出情况给予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10万元。积极配合街道打造品牌特色街区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于积极参与街道精准扶贫慈善事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大力推进东西部结对扶贫,落实具体工业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4.鼓励汽车4S店企业升级品牌,对新引进的国际高端品牌按不同档次给予10-20万的补助奖励。 35.对汽车4S店主营业务收入当年度首次上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4S店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以上年数据为基数,在递增8%的前提下,奖励5万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300万元的,以上年数据为基数,在主营业务收入递增6%前提下,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的,以上年数据为基数,在主营业务收入递增5%前提下,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电子商务政策 36.对新纳入统计部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电商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且销售额达2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系统的,每家给予奖励5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省市、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等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综合奖励政策 37.纳税贡献奖(不包括房地产业)。对当年实缴税金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实缴税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实缴税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实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5万元。 38.企业规模奖。对工业产值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39.工业投入奖。按当年工业设备投入的金额进行排位,对前5名给予10、9、8、7、6万元的奖励。 40.外贸先进奖。根据规模和增长速度,评选5家实力型出口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41.科技创新奖。按企业研发投入、项目申报、专利标准建设、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指标评选5家科技创新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42.服务业先进奖。按当年销售额和纳税情况,对前5名企业给予10、9、8、7、6万元的奖励。 43.新兴产业奖。面向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等领域的中小企业,按企业创新能力、成长性、品牌创建等评选5-10家创业团队(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重点创新型项目,实施“一企一策”,予以重点扶持。 44.和谐企业奖。积极鼓励创建和谐企业,根据企业在党组织建设、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工作表现设立金奖、银奖、铜奖若干名,分别奖励50万、30万、10万元。 45.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考核,对区域内企业及部分抽样调查村等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考核,达标的给予适当奖励。 六、附则 (一)对未在本街道(投创中心)注册纳税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 (二)如企业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发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已在街道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四级及以上创建的)取消享受上述政策。 (三)享受本政策补助的工业企业、相关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费用实际支出。 (四)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的,不重复奖励,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五)享受奖励的额度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在街道所贡献的税收分成。 (六)本政策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20日前未向街道发展服务办书面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凡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如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七)本意见由潘火街道(投创中心)发展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办事处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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