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鄞农发〔2019〕86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街道)农办(农业科), 局属各科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鄞州区开展“整洁田园、美丽农业”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鄞党办[2016]70号)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4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经区农业农村局党委讨论同意,现将《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园区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示范带动效应,根据《关于印发〈鄞州区开展“整洁田园、美丽农业”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鄞党办[2016]70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是指已建成的各类农业园区,符合鄞政办发[2019]45号文件规定的园区提升行动建设产业与规模要求,按生产型和休闲观光型分类实施建设提升的项目及符合要求的粮食种植主体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提升。 第三条 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项目所在镇(街道)负责项目初审、日常监管及组织初验,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业务站负责项目审核、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及参与初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及竣工验收;项目建设主体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第四条 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重点: (一)生产型农业园区。以整洁为主,主要建设内容有:设施用房、附属用房及仓库外立面整治改造;园区入口建设与提升;钢架大棚等生产设施;必要的路面改造以及强排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等基础设施是指沟、渠、路、强排泵站及清洁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厕所、园区围栏和LOGO制作;园区内环境绿化等;以及园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批复核准的其他建设内容。 (二)休闲观光型农业园区。按照经济美观要求,主要建设内容有:设施用房、附属用房及仓库外立面整治改造;园区入口建设与提升;钢架大棚等生产设施、主要道路沥青路面改造及强排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等础设施是指沟、渠、路、强排泵站及清洁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景观长廊不能封闭与游步道建设;休闲采摘体验设施、景观标志、指示牌、垃圾废弃物回收箱等设置和完善;厕所、园区围栏和LOGO制作、园区内环境绿化等;以及园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批复核准的其他建设内容。 (三)其他类型。粮食种植主体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提升。按照整洁、经济原则,建设内容主要有:可以对经批准已建成的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内部进行改造,按不同功能进行区域分割,并进行必要的内部装修;已建成的设施用房、附属用房及仓库外立面整治改造;厕所改造;宣传标牌、农业生产规程、制度建设等匾牌制作;本场(户)环境绿化、美化等;以及经批复核准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五条 园区提升行动建设要求: (一)生产规模要求 1.各类农业园区主导产业应符合产业发展要求; 2.符合以下规模要求之一:(1)种植业连片面积70亩(含)以上、(2)林特业连片面积90亩(含)以上、(3)中药材规模在40亩(含)以上(其中铁皮石斛等珍稀类药材规模在30亩以上)、(4)食用菌规模在 30 万袋(含)以上、(5)渔业连片面积50亩(含)池塘养殖)以上。 粮食种植主体规模要求为:粮食种植面积600亩以上(含),在省市有较高知名度且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 (二)产业化经营要求。园区土地规模经营率达到70%以上,其中土地流转率达到65%以上。 (三)有明确的建设主体。实施主体明确,项目建设主体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主体及农技推广机构。项目一般应由单一主体实施建设。 第六条 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申报对象为各级特色农业精品园或主导产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生产规模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类农业园区(基地)和粮食种植主体。 第七条 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区农业农村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通过鄞州区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提出申请。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印发的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填写《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申报表(申报材料)》,经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项目用地、镇(街道)总体规划、项目建设所在村意见等情况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业务站按对口业务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镇(街道)以文件形式将推荐项目《申报表》连同项目实施方案统一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项目主体要根据本园区功能分类,结合提升行动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园区规模,主导产业,主要建设内容及投资计划,简易设计图、施工图纸、平面图、效果图等相关材料。 项目提升设计原则上应参照《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设计导则》。 粮食种植主体可以根据实际因地制宜进行设计或参照《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设计导则》。 (三)组织评审。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结合项目主体申报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四)确定项目。将评审和会审意见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讨论,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建设项目名单。 (五)下达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时将项目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下达至各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业务站,由项目建设主体具体实施。 第八条 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规定。项目实施前,由区农业农村局与项目建设主体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 第九条 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六个不准”。不准违规新建生产管理用房;不准硬化停车场;原建的农业设施用房、附属用房等确需翻新的屋顶结构不准改变,并报所在镇(街道)备案;原建的农业设施用房、附属用房等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外立面整治改造的不准补助;道路宽度不准超过6.5米(包括路基);色彩设计不准过分鲜艳。 第十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调整的,需经申请后按权限报批。 (一)涉及项目撤消、项目实施单位变更、产业调整和建设时间延期事项,须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业务站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同意。 (二)其他符合项目投资方向及项目建设补助等实施管理要求的投资额调整幅度在总投资额10%(含)以内的需经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业务站同意;项目投资额调整幅度在总投资额的10%—30%(含)的,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站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同意;项目投资额调整幅度超过总投资额的30%以上部分不予同意。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1年。自项目计划下达之日算起。项目建设主体为第一责任人,应确保项目按建设申报方案按时保质完成,并签订项目按期完成建设承诺书。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任务的,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在建设期结束前1个月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最多延期1年。延期仍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建设项目。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任务的,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延期书面申请,提请区政府决定延期时间。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投入中,项目建设主体应做到正式发票入账,各项支出通过银行转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预决算编制、项目管理费、审计费用等可计入总投资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10%。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站应加强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主体应积极配合,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区、镇应安排相应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日常监管、评审、审计、验收及会议培训等。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要求项目建设主体在区级竣工验收前先由镇(街道)进行初验,并形成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区级下达的各类文件、项目申报表、合同(协议)、镇(街道)委托区审计中心认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明显参照物的彩色照片(建前、建中、竣工后)、财务票据复印件、项目初验考评表及初验意见等。 第十六条 镇(街道)初验合格后,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做到公平公正,根据不同产业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5人以上专家(单数)组成,验收评审专家应从宁波市农业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抽取或根据项目验收需要聘请相关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和项目验收人员须严格遵守廉洁规定。验收组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情况汇报,查阅园区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填写竣工验收表,形成验收意见,并将书面验收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认定。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补助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园区提升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定额奖补,区级财政按审计确定的投资总额的40%比例补助。生产型农业园区总投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粮食种植主体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提升最低投资额不作要求),生产型农业园区和其他类型(粮食种植主体)区级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休闲观光型农业园区总投资额不得低于60万元,区级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审计确定的投资总额的40%补助比例一次性下达。审计投资额少于批准投资额的同比例核减;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同意,超出的投资额不予补助。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给项目建设主体。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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