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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72号)
发布日期: 2019-10-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鄞州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案件应诉工作,明确应诉工作职责,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效降低行政案件败诉风险,更好地维护行政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承办或交办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区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诉及复议答复工作原则上由部门法制科或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具体承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司法所具体承办,法制科及司法所负责人为应诉工作固定联系人;没有设置法制科的单位,要建立专职联系人制度,切实做好行政案件应诉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纠纷诉前化解制度,被诉行政机关务必重视并做好行政案件诉前化解工作。

第八条 区司法局负责全区行政诉讼案件纠纷化解的协调指导,并全程跟踪监督指导相关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做好行政纠纷的协调化解。

第九条 因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区司法局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派专人出庭应诉。

第十条 区政府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举证,并按照规定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职责。

第十一条 因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涉及的部门应当及时委托法律顾问并做好应诉工作:

(一)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加盖鄞州区人民政府印章的;

(二)有关部门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许可或审批的;

(三)有关部门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以区政府为复议诉讼主体的案件,区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将涉诉法院专递、复议专递转区司法局。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时、全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以区政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案件,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在答辩期内及时将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区司法局审批,加盖应诉专用章后提交法院。

法院通知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区司法局会同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初步甄别案件类型,区政府负责人应出庭的,由区司法局填写《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呈批表》确定拟出庭应诉的区政府负责人初步人选,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法治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确定,区司法局应及时落实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事项。

区政府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区司法局填写《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呈批表》。

第十五条  以区政府为复议诉讼主体但由具体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区司法局应及时制作交办通知,确定办理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机构,并将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转交具体承办机关或者机构。

接受交办的机关或者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拖延,对交办确有争议的,应提请区司法局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决定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协调期间,接受承办的机关或者机构不停止承办。

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不得擅自转托其他单位承担应诉职责。  

第十六条  被诉行政机关及具体承办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的同时应将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及拟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等一并提交区司法局备案,答辩状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确定出庭应诉负责人。

第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确定专人研究案情,出庭应诉前领导班子要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并及时办理出庭应诉的合法手续,按时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庭审。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行政应诉统计工作,按时向区司法局报送统计资料。区司法局应及时对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总结经验,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被起诉引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单位应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15日内向区司法局报送裁判文书予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内,分析败诉原因,进行整改,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司法局。

第二十二条 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制定改正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范围,由区政府予以督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

(三)因应诉工作不当而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书面通报的;

(四)未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报备、审核、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及案卷归档制度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

(七)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

(八)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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