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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鄞政办发〔2019〕71号)
发布日期: 2019-10-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各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对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向区政府作书面报告。

(二)全程参与案件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提高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能力,全程参与行政案件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要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技能;要提前熟悉案情,认真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尽力化解矛盾纠纷。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被诉行政机关再行委托一至两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都应当出庭应诉。区司法局和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体事宜。

三、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效落实

(一)建立健全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本意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领导。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出庭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推进该项工作,并积极参加出庭应诉活动,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共同做好本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司法局定期对全区行政机关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由区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立绩效考核评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指标权重,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作为衡量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鄞政发〔2017〕50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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