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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人社(2018)115号)
发布日期: 2019-01-0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和《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的文件精神,现制定《鄞州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1日

鄞州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及省、市关于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第三条  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学习科目分为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以下称公需科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鄞州区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五条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区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全区继续教育和学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学时管理;协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指导全区相关单位使用继续教育登记平台;监督全区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实施。

第六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本办法及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继续教育登记细则》(以下称《登记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按人事隶属关系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  学习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专业科目学习内容和方式由《登记细则》制定部门在《登记细则》中明确。学习方式或途径一般包括:

(一)参加专业科目知识考试(核);

(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三)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四)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

(五)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六)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七)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八)《登记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或途径。

第八条  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第九条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道德、社会、科技等。

第十条  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学习方式。

第十一条  公需科目学习主要采取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等手段进行。可通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以下称“市继续教育网”)获取一般公需科目学分。公需科目学习课件每年作相应更新。

第十二条  鼓励继续教育基地、具有培训资质的其他施教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其年度计划报经《登记细则》制定部门同意的,在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可纳入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并按规定计算相应学时。

用人单位举办的培训项目,按人事隶属关系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或鄞州区人力社保局同意的,应按规定计算相应学时。

第四章  学时要求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第十四条  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学时折算标准由《登记细则》制定部门在《登记细则》中明确;公需科目每门课程经考试(核)合格才能计算相应学时。

面授学习每天学时折算一般不超过6学时;在线学习按课件时长每45分钟折算1学时。

第五章  学时登记

第十五条  “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称“市登记系统”)为全市统一登记平台,为全市继续教育提供学时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市登记系统”统一登记信息。登记信息主要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职称资格取得时间、现任职称起聘时间;

(二)个人学时信息:总学时、专业科目学时(其中:面授学时、在线学时)、行业公需科目学时、一般公需科目学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根据本办法及《登记细则》,按照以下职责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一)使用市继续教育网开展学习的一般公需科目学时、行业公需科目学时、专业科目学时,由“市登记系统”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继续教育网学习情况统一实时登记。

(二)参加宁波市继续教育基地及培训机构培训的继续教育学时由继续教育基地及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三)其他各类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按人事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鄞州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登记。

单独建立登记管理系统的,应至少于每年6月、12月分次将当年登记数据导入“市登记系统”;职称任职资格申报或评审有需要的,应根据需要及时导入。

未单独建立登记管理系统的,可使用“市登记系统”直接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鄞州区按分级管理执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一)鄞州区人力社保局为一级用户,负责登记全区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负责区内二级用户的账户注册、登记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二级用户,依照本办法及《登记细则》相关规定,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登记管理。

(三)根据实际需要,二级用户可向一级用户申请开设三级用户。

(四)一级用户对二级、三级用户进行管理,对二级、三级用户登记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学时应用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完善职称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达到职称申报规定年限,且申报当年及最近一年连续两年(当年申报时间在上半年的,连续两年时间可调整为最近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未达到要求的,职称任职资格申报时间作相应延长。

省对职称任职资格申报另有规定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时,应从“市登记系统”打印并提交本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按规定需经过高研班培训才具备申报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应同时提供经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高研班学时登记材料。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七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鄞州区人力社保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监督。

“市登记系统”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识别码的监管系统,对专业技术人员学时登记情况、学时完成情况,以及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时的学时数量前置情况等进行动态监督。

用人单位、职称评审机构等在申报或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资格时,可以从“市登记系统”查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情况,以加强事前、事中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职称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鄞州区人力社保局、区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鄞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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