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仇毕坊AB地块一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18〕88号) |
发布日期: 2019-01-0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因仇毕坊AB地块一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桑田南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兴宁路东侧支路-宁波奇美塑胶有限公司,北至宁波市东郊乡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永达路北侧),具体门牌号为仇毕坊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7号、28号、29号、30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4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91号、92号、东郊仇毕村(个别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门牌号不符,以红线图为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68户,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非住宅2户,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住宅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8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仇毕坊AB地块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 仇毕坊AB地块一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仇毕坊AB地块一项目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仇毕坊AB地块一项目进行征收,符合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东至桑田南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兴宁路东侧支路-宁波奇美塑胶有限公司,北至宁波市东郊乡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永达路北侧),具体门牌号为仇毕坊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7号、28号、29号、30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4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91号、92号、东郊仇毕村(个别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门牌号不符,以红线图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总户数70户,总建筑面积约13000平方米,其中住宅68户,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非住宅2户,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三级。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甬征评专〔2017〕1号)。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予以处理。 六、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8年6月,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多层住宅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8026元/平方米、落地联排住宅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9836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三)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四)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发6个月,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助。 七、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一)产权调换房屋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为位于鄞州区的仇毕安置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二级,套型为58档、75档、95档、105档、115档、125档、135档,具体安置房套型图信息另行公布。仇毕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两年,过渡方式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并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仇毕安置房按签约套型面积统一抽签。 仇毕安置房预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8年6月,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0年,内部无装修,仇毕安置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8223元/平方米。本项目安置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安置房面积及差价计算 1.可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安置房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安置面积超过最大套型(135档)的方可拆套安置。拆套安置的,上靠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2.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在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3.公摊面积补助。安置房为高层建筑(含小高层)的,在向最接近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4.产权调换房屋差价计算。安置房交付时,被征收人须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安置房评估价值的差价,其中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三)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四)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给予从搬迁之月起计发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计发。安置期房超过24个月的过渡期限未交付的,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不包括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 八、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货币补偿办法如下: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非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其中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补偿;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补偿。 (三)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5,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五)货币补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九、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资金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对放弃享受购房补助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确定的购房补助比例80%的标准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十、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其中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十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被征收人应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未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投票确定;通过投票后仍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采用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十二、签约期限、协议生效条件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可视情况延长一定时间作为续签期,具体续签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协议生效条件。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三)搬迁期限。住宅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8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拆迁办公室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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