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甬鄞教基〔2018〕140 号) |
发布日期: 2018-09-1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街道)教辅室、幼儿园: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2018年 8月22日 鄞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相关规定,对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提出指导性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教育局按省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原则,结合鄞州区实际情况,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依据不同星级幼儿园合理办园成本、政府补助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同星级公办园收费标准 2倍的范围内,确定不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托班保教费可以按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 20%的上浮幅度收取。 二、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区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星级收费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送区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施行。幼儿园保教费调整应该在新学年开学前确定,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为平稳做好收费管理制度的前后衔接,首次调整收费标准最高增幅不超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保教费标准的 40%。 三、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管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要做好收费行为的公示工作。区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录等相关情况。 四、各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尤其要确保教职工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公办幼儿园编外老师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老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逐步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在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的前提下,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帮困助学政策的通知》(甬教计〔2011〕348 号)文件的落实工作,按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子女信息上报工作,以便区教育局安排专项资金,对接受学前教育的困难家庭子女实行免收保教费和伙食费政策。 六、本意见自8月22日起施行。区内公办民助办园体制运作的幼儿园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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