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8〕108号) |
发布日期: 2018-09-1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鄞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印发的《宁波市鄞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鄞政办发〔2007〕18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宁波市鄞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部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3.2 重大事故(Ⅱ级) 3.3 较大事故(Ⅲ级) 3.4 一般事故(Ⅳ级) 4 预警预防 4.1 预警信息 4.2 信息分析 4.3 预警分级 4.4 预警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事件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响应行动 5.4 指挥与协调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事故调查与总结 6.2 善后处理 6.3 奖励与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7.2 通讯保障 7.3 队伍与装备保障 7.4 制度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医疗卫生保障 7.9 经费保障 8 教育、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 8.2 应急培训 8.3 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管理与更新 9.2 解释部门 9.3 实施时间 9.4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增强鄞州区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鄞州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含液化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在生产、储存、使用、输配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中毒、爆炸、泄漏、设备设施故障等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应急处置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减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应对。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故的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实现组织、资源与信息的有机整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3)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快速反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受区指挥部和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全区各燃气企业要组建或聘用专业化应急抢险队伍,引进先进燃气抢险技术,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科学、合理、快速处置各类燃气突发事件。 (4)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平战结合。强化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 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落实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增强预警分析,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宁波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宁波市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鄞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 2.1 区应急指挥部 2.1.1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办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综合执法局局长和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应急办、区综合执法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供电公司、区交警大队、区公安消防大队、各燃气企业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增加其他区级单位为成员单位。 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l)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范围内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2)确定和调整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3)负责全区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了解掌握,向社会公告事故信息和救援处置宣传; (4)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视情请求上级政府和部门支援; (5)协调和安排驻地部队、区公安消防大队等参加救援处置等工作; (6)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 (7)执行上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8)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l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为: (1)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检查并报告执行情况; (2)负责制订、完善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负责工作联络,接受、核实、处理、传递全区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 (4)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5)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和演练工作; (6)及时掌握区重大燃气危险源分布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7)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家库和抢险队伍联络网络,组建应急抢险专家组; (8)组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9)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2.3.1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组成 燃气企业要积极引进和培养精通本行业的专家。区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人才库,根据需要组建专家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组由我区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消防、质监、安监等方面专家组成。 2.3.2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故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2)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分析并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3)应急响应时,根据事故的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指挥提供咨询; (4)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5)视情况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问题; (6)参加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7)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3.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统一事故划分等级,燃气事故按照事故的可控性、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情况)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Ⅰ级)、重大燃气事故(Ⅱ级)、、较大燃气事故(Ⅲ级)一般燃气事故(Ⅳ级)4个级别: 3.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以下任一后果的: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48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上游气源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源指标严重超标; (3)上游气源设施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4)自然灾害导致上游气源输送受阻或设施淹没,机电设备损坏,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或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因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国务院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燃气事故。 3.2 重大事故(Ⅱ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以下任一后果的: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停止供气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燃气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燃气事故; (3)重要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燃气事故。 3.3 较大事故(Ⅲ级) (l)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爆,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并需要外界协助的安全事故; (2)已经或可能造成以下任一后果的: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1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燃气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事故。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4 一般事故(Ⅳ级) (1)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影响正常生产的安全事故; (2)已经或可能造成以下任一后果的: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100户以上1000户以下,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重伤(包括燃气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 预警预防 4.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 4.1.1 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 4.1.2 上级政府、部门或其他产业、单位的通报信息; 4.1.3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的监控信息; 4.1.4 相关单位和个人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 4.1.5可能影响或威胁区城镇燃气安全的征兆信息; 4.1.6 其他相关信息。 4.2 信息分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就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公共安全、社会影响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4.3预警分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参照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可能发生和可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四个级别,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重点区域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可视情况提高预警级别。 4.4预警发布 当各种渠道的信息显示事态发展将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和供气安全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向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燃气事故的类别、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可通过网站、短信、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实行集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5.1事件报告 5.1.1 报告程序 (l)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报告。 (2)有关部门和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确认是否属于燃气突发事件。对于已经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区委、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综合执法局)。 (3)区综合执法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4)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同时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并做好按规定向上级政府上报信息的有关工作。 5.1.2 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l)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等;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1.3相关记录 区应急指挥部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建立档案。 5.2先期处置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燃气企业在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二是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好标志和记录。 5.3响应行动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预案,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处置机构相关部门,应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3.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燃气突发事件(Ⅰ、Ⅱ级、Ⅲ级):由区政府启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报省、市应急管理机构,必要时请求启动省、市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本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Ⅳ级):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应急工作。发生应急事件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5.3.2扩大应急 区应急指挥部随时跟踪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如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可能超出现场处置能力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机构,请求上级支援和提出提高应急等级的建议。 5.4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成若干现场救援行动组,开展有关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区应急办、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应急办负责人任指挥长。现场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5.5 信息发布 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审核确定,并会同区委宣传部统一实施,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6 应急终止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或根据上级决定宣布相应的应急结束,并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工作 6.1 事故调查与总结 按照市、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由区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调查组,对燃气事故的起因、性质、过程和损失、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调查组就燃气突发事件出具相应报告后1个月内,向区政府和市综合执法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6.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理组应认真做好对事故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 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损耗和劳务支出等费用,经区应急指挥部审核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或先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责任垫付相应应急处置经费,然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讨。事故责任单位不支付经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同时,燃气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查勘、赔付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3 奖励与责任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者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区和有关镇、街道建立健全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的装备、设施以及数据信息平台,加强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为信息传输提供便利提供条件,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 公安、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区应急指挥部组建区级燃气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燃气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7.2 通讯保障 (1)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抢修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设立联络员,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专家组和联络员的通讯联系信息库,统一管理,每年至少确认一次,及时更新下发各成员单位。 (2)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队伍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讯网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 7.3 队伍与装备保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立好工程设施抢险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队伍及应急管理专业队伍,制订紧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各燃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需要。 7.4 制度保障 区指挥部建立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信息预警和发布制度、应急检查制度、应急演练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开展交流,互通信息,加强沟通,提高协同配合、应急处置能力。 7.5物资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要求,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台账并及时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7.6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要组织警力对现场及有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7治安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综合执法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8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计生局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开展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根据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7.9经费保障 燃气事故应急专项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经费,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也应建立应急经费保障制度。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障日常应急工作经费,燃气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8. 教育、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 有计划地开展防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燃气安全使用、保护燃气设施,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区综合执法局和燃气企业负责。 8.2 应急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等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 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区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区级层面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区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各镇、街道适时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燃气供应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有关的演练要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 附则 9.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综合执法局会同区级有关单位制订,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综合执法局备案。 本预案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管理和更新,下列情况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 (2) 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调整。 (3)应急行动或演习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应适时进行修订。 (4)影响预案执行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预案需要修订。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鄞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鄞政办发〔2007〕181号)同时废止。 9.4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 1.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各专项救援行动组组成及职责 3.区重大燃气危险源分布情况 4.区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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