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18年政府公报>2018年07期>部门文件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民〔2018〕95号)
发布日期: 2018-08-3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民政办、养老服务中心、财审办: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26日

  宁波市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家院互融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9号)、《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民计〔2017〕39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家院互融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8〕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家院互融养老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民政局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建设要求测算补助资金的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经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补助资金来源: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的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新建成的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要求,区财政按其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未达到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要求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给予补助。

  新建成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设施设备达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DB3302/T 1014—2013)规定的A级及以上标准,区财政按建设等级和其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给予A级3万元、AA级6万元、AAA级10万元。仅具备老年文体活动等单一功能的服务站不予补助。

  (二)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AAA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家院互融服务站建设补助:新建成的家院互融服务站经验收合格后,区财政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每个镇(街道)限补助1个。

  (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运营补助:根据机构等级、年度运营投入、服务老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其中,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年度运营补助按其实际运营投入资金的30%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补助,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评定的等级,给予A级每个每年2万元、AA级每个每年3万元,AAA级每个每年5万元。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或者运营不正常、不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予补助。运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场所设施的维修维护、设施设备添置、人员聘用、用水用电用气、购买服务等项目。

  (五)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根据《鄞州区推进家院互融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对A类重点对象的重度依赖老人每人每月45小时,中度依赖老人每人每月30小时,轻度依赖老人每人每月12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对B类高龄对象给予每人每月3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对于C类一般对象给予每人每月2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联动机制,以宁波市非全日制最低工资的1.5倍作为家院互融基本居家养老服务的小时工资标准。《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高龄对象将根据实施细则再行调整。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由区、镇(街道)两级共同承担,一类镇(街道)区财政承担50%,镇(街道)承担50%;二类镇(街道)区财政承担90%,镇(街道)承担10%;实行部门预算的9个街道全额由区财政承担。符合养老服务补贴的困难老年人,补助标准参照《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六)家院互融服务机构年度考核补助:按照《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机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家院互融服务承接单位根据考核排名相应考核补助。其中,年度考核排名前四名的分别获得补助资金的45%、30%、15%、10%,排名末两位的,取消其年度考核补助资金。

  (七)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补助:按照《鄞州区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给予相应补助。

  (八)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对全区高龄及困难老年人投保基本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费市财政补助30%,区财政补助70%。

  (九)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对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投保政策性综合保险,所需保费市财政补助30%,区财政补助70%。

  (十)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边缘家庭的失能老年人,区财政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已享受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补助的除外。

  (十一)家院互融健康直通车补助:对开展家院互融健康直通车服务的镇(街道),区财政给予每年30万元的补助。

  (十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励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依照养老机构的相应补助政策执行。

  (十三)家庭照护人员培训补助:参照养老护理员培训标准执行。

  服务项目及补助资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的操作流程

  建设资金补助采取申报制。各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计划报送区民政局,填报《鄞州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确定建设名单。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进程,于每年7月底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至相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的操作流程

  各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创建计划报送区民政局,填报《鄞州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每年7月底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将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至相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三)家院互融服务站建设补助的操作流程

  各镇(街道)的家院互融服务承接机构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家院互融服务站建设计划表(附件2)及硬件、软件投入预算情况报区民政局,并根据建设进程,于7月底前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将家院互融服务站建设补助拨付至相关家院互融服务承接机构。

  (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的操作流程

  各镇(街道)根据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实际运营情况,于7月底前书面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开展运营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由区财政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至相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五)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的操作流程

  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采用按月下拨的方式开展,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实际服务项目和服务量,由区财政按照镇(街道)财政分类口径下拨相关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其中实行部门预算的街道,由区财政直接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拨付至家院互融服务承接机构;一类、二类镇(街道),由区财政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足额拨付至家院互融服务承接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操作流程参照《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六)家院互融服务机构年度考核补助的操作流程

  根据《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机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开展相应考核工作,并于每年11月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相应的考核补助至各家院互融服务机构。

  (七)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补助的操作流程

  评估费用标准为首次评估每人每次150元,持续评估每人每次100元,复核评估每人每次150元。老年人首次申请照护等级评估及持续评估,评估费由区财政予以承担。申请复核评估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付费、谁有责谁承担”的原则处理。每月25日为评估费申报结算日,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完成的评估人数进行支付。

  (八)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操作流程

  各镇(街道)将需开展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的名单报至区民政局,经审核后由区财政直接将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经费拨付至相关保险机构。

  (九)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的操作流程

  镇(街道)汇总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保名单、服务场所分布及机构联系人等,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直接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专项经费拨付至相关保险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照以上流程操作。

  (十)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的操作流程

  由有需要开展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困难老年人提出申请,镇(街道)汇总辖区内无障碍设施改造名单,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拨付相应的设施改造补助。

  (十一)家院互融健康直通车补助的操作流程

  开展家院互融健康直通车的镇(街道)于每年7月底上报家院互融健康直通车服务名单至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直接将家院互融健康直通车补助拨付至相关健康直通车服务实施单位。

  (十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励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的操作流程

  参照养老机构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励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的操作流程执行。

  (十三)家庭照护人员培训补助的操作流程

  参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助操作流程执行。

  第八条  各镇(街道)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30天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承接基本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镇(街道)根据实际建设、运营和服务情况,拨付相应的建设、运营和服务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以慰问等形式向老年人发放现金、实物等与资金补助范围不相符合的项目。其中,基本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护理保险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各补助对象要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附件:1.鄞州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2.鄞州区家院互融服务站建设计划表

鄞民〔2018〕95号.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