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鄞政发〔2018〕53号) |
发布日期: 2018-08-3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18〕2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更好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建设都市核心区打造品质新鄞州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历时3年,主要包括组织落实、人员抽调、普查区划分、综合试点、单位底册编制、清查、培训、正式登记、数据审核、质量检查、数据验收、数据汇总、数据发布、资料开发、普查总结等环节。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我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开展的首次区情区力调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成立鄞州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与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和衔接,按时保质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区统计局、经信局、科技局、民政局、住建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要选派一名熟悉并能协调本部门业务的人员进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参与经济普查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对本系统行业或产业普查单位和数据的审核、评估和确认工作。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村(社区)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工作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列入区、镇(街道)和园区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好本辖区普查机构的办公场地,配备相应工作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王兆波 副组长: 汤旭波 区政府办 吴锡辉 区统计局 张绘薇 区委宣传部 成 员: 杨 郁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经发局 刘 刚 东部新城建设指挥部项目处 严伟强 区民宗局 钭小列 区综治办 陈济南 区编委办 钱安宁 区发改局 傅学军 区经信局 俞鹏年 区教育局 胡校生 区科技局 刘建军 区民政局 俞伟民 区司法局 虞文萍 区财政局 胡冬平 区人力社保局 徐宁军 区住建局 谢 琦 区综合执法局 徐宏光 区交通运输局 陈岳振 区商务局 施建华 区文广新局 陈学敏 区卫生计生局 丁柏荣 区统计局 戴 路 区市场监管局 王鸿宾 区金融办 张 承 区机关事务局 唐琼芳 区规划分局 戴 晔 区税务局 陈丹凤 国家统计局鄞州调查队 二、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丁柏荣兼任办公室主任。普查工作中涉及对镇(街道、园区)普查工作考核以及按在地统计原则纳入我区普查的市级重点区域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负责和协调,区综合执法局做好配合;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宗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基层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方面事项,由区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委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等方面事项,由区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能源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由区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商务楼宇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业企业、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并在服务大厅(中心)广泛开展普查宣传,指导组织基层管理机构协助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涉及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金融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办公用房方面的事项,由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数据方面的事项,由区规划分局负责和协调;教育、卫生、文广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本系统范围内调查方面的事项;区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