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公告(鄞政发〔2018〕52号) |
发布日期: 2018-08-3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为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决定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文件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15〕37号)和《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16〕35号)等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分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工业污水处理费和非工业污水处理费三类。 其中,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 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宁波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为1.00元/立方米;工业污水处理费为1.80元/立方米,其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纸浆、皮革、制药等企业)污水处理费为2.60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处理费为1.80元/立方米。 存在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能单独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分别计价;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核定方式如下: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区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 我区新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区域有两种情形: (一)由宁波市大网供水的区域,包括横溪镇(部分)、云龙镇、姜山镇、五乡镇、潘火街道(部分)、下应街道(部分)和首南街道(部分),按征收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宁波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二)未实现大网供水的区域,包括瞻岐镇、咸祥镇、邱隘镇、东吴镇、塘溪镇和横溪镇(部分)。由镇自来水厂供水的,工业和非工业污水处理费按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暂缓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区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各镇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包括村自来水厂供水)的,工业和非工业污水处理费按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暂缓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区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各镇政府收取。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时间 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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