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会计信息2018年第二期

发布日期:2018-06-29 17: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鄞州区财政局领导赴浙江万里学院开展管理会计试点对接工作

为推动管理会计在企事业单位的实践应用,提升单位管理水平,3月26日,区财政局叶良春副局长带领会计科科长周虹赴浙江万里学院开展管理会计试点对接工作。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孟祥霞院长和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财务会计系唐丰收主任热情接待叶局一行并进行座谈。孟院长详细介绍了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历史与成绩及管理会计专家团队情况,表示非常感谢区财政局提供平台能将管理会计理论能运用于实践工作 ,将全力支持管理会计研究团队参与管理会计应用试点项目,叶局介绍了鄞州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管理会计试点工作的设想和目标,欢迎学院积极参与到管理会计试点工作中,希望学院在试点单位开展多维度的“管理会计应用试点”研究,提高单位管理但如水平和效率,总结、分析、推广试点单位的做法与经验,服务于鄞州经济的转型升级。


区财政局顺利完成2017年内控年报编制工作

今年,鄞州区首次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虽然这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但区财政局从三方面入手,有序组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编报,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 2017年度单位内控报告的编制工作。

一是着重解读指导,提升编制水平。为做好内控报告编报工作,会计科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内控编报文件和系统填报说明,熟悉了解内控编报的填报要求、流程及编报系统的操作使用方法,以便进一步指导区各预算单位填报内控报告。同时,加强和各预算单位的沟通,细化分解内控报告的组成要素,确保编报人员能准确理解各项指标和填报要求,并及时解答编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提高内控报告的编报质量和效率。

二是着重问题导向,实现全覆盖。区财政局认真总结区各单位内控建设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落实。同时,树立典型,选取内控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作为内控工作联系点,分享成果和经验,将内控工作由点及面全面推广开。

三是强化督查,确保顺利完成。为保证各单位能按时完成编报工作,区财政局加强督查,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系统上及时填报信息,对未填报单位打电话进行了催报。同时,严把数据填报质量,对上报的数据及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修改。

由于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编报工作进展顺利。参与本次内控报告编报工作的单位共337家,参与率100%。其中278个单位处于内部控制建立阶段,42个单位进入了内部控制实施阶段,17个单位进入了内部控制信息化阶段。鄞州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按照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成立了内控领导小组和内控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内控建设工作,并对日后内控建设作了安排部署,内控建设进一步常态化。

这次内控报告编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推动了鄞州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更好地提升了各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了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了依法行政,助力名城名都建设。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将实现零跑腿

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为方便广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2018年5月起,鄞州区财政局会计科将升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业务,由“最多跑一次”变为“一次都不用跑”。

5月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将实行“网上申请、在线服务、快递送达”服务。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在申请执业资格证时,只要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电子材料,进行申报。对申请成功的,会计科审核通过、证件制作好后,将采用快递的方式将执业资格证邮寄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手中。从此,鄞州区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进入“零跑腿”时代。


鄞州区顺利完成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不折不扣落实上级布置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础信息报备工作,鄞州区财政局结合本区实际,多措并举,圆满完成了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

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鄞州区共有会计师事务所14家,分所4家,共18家,其中,普通合伙所8家,有限责任所6家,现有注册会计师165人。各会计师事务所在2017年一年共实现业务收入10070.4万元,其中,业务收入在3000~5000万元的有1家,1000~3000万元的1家,500~1000万的4家,100~500万的9家,50~100万的1家。


鄞州区在2017年度宁波市会计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佳绩

5月23日,宁波市会计学会公布了2017年度会计优秀论文评选获奖名单,由鄞州区会计学会选送的调研论文获得了一等奖1篇、二等奖1篇、三等奖1篇的好成绩,获奖奖项和文章数量在全市名列前列。

据了解,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文电子检测、专家评审和集体评审等环节,本次会计优秀论文评选共评出一等奖2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9篇。其中,鄞州区会计学会推荐的宁波银行-任萍《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以上市银行为例》获得一等奖、宁波银行-杜乐鹿《EVA价值创造评价体系在商业银行的应用研究-以宁波银行实证研究为例》获得二等奖、宁波远东化工-郭安清《企业售后回租业务会计与税务若干问题研究》获得三等奖。优秀论文评选成绩喜人,充分体现了鄞州区会计人员较高的学术水平。


鄞州区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全部完成

2018年鄞州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开展顺利。今年年审工作全程在网上进行。各公司以法人办事身份,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年度报备”功能进行年度备案。各公司如年度内发生专职人员变动、分支机构新增、公司名称变更等情况,需先通过“信息变更”进行变更申报,变更申报通过后再进行年度报备操作。

鄞州区财政局会计科认真组织,积极指导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截至4月底,共有74家代理公司,其中分公司23家,在网上进行了年审申报,鄞州区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已全部完成。


2018 年浙江省高级职称评审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根据《浙人社发〔2018〕5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2018年,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仍采用考评结合的方式。其中,正高级会计师由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预计接收材料截止时间为7月,预计评审时间为9月;高级会计师由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预计接收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预计评审时间为11月。材料接收单位及电话为省财政厅会管处,87058426。

评审材料相关表格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下载。有关评审要求和程序未在本通知中明确的,仍按照《关于印发2017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 号)要求执行。

2018年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将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和职称评审数据省集中的要求,各高评委办公室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集中发布评审通知、评前评后公示、结果公布、通过人员高级证书网上查询等相关信息,让专业技术人员真正在职称评审中“少跑腿”。

根据浙委办〔2018〕4 号文件精神,从今年起,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都不得参加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包括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初、中级职称实行全国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含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职称)。


区财政局对接企业启动管理会计试点

6月8日上午,区财政局联合浙江万里学院实地走访鄞州区管理会计试点企业-宁波乐歌人体工学股份有限公司,启动管理会计试点企业对接。

企业财务总监朱伟详细介绍了企业的财务制度、成本管理、绩效考核、资本运作、财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情况和目前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表达了希望细化成本管理和绩效考核,分步实施阿米巴经营模式的迫切需求。学院专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与企业管理层进行了交流与沟通,下一部专家组将通过对企业的顶层设计,对企业财务会计提供的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进而帮助经营者管理和决策。

鄞州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叶良春充分肯定了管理会计应用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意义,希望试点企业会主动作为,勇于探索,与专家组共同做好管理会计应用工作,切实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与核心竞争力。希望全区管理会计试点工作在财政部门主动服务、专家组倾心指导、企业全力配合下,认真总结管理会计应用中好的典型案例,提炼实践经验,为管理会计在全区的应用推广提供样板,致力于帮助企业单位科学提高生产效率,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意见》出台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是财政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单位会计工作状况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的履行,影响政府资金使用绩效。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与绩效,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意见》。《意见》共分四部分:

一、关于夯实会计管理基础

一是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内容,严格执行预算,做好预算、决算工作,及时公开有关信息。二是要求落实政府会计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财务报告等制度。

二、推进会计管理改革

内控制度和管理会计作为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两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应该积极推广,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提高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推进财务与业务的有效融合。加快财务管理一体化网络平台建设,实现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国库支付、部门决算、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加快会计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会计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三、加强会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提出了细化要求,同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作了强调,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指导,重视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交流。二是强调推进总会计师制度。单位可根据自身规模和管理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总会计师,特别强调了公立医院、公办高校要加快推进总会计师制度,同时明确了任免程序。三是建立健全会计人员激励机制。财政部门可以开展会计工作评价试点和先进激励机制,积极对接人才管理部门,推动建立与人才培养使用政策相衔接工作机制,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更好的平台。

四、加强会计监督

《意见》要求会计工作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会计工作,会同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开展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专项工作和会计人员管理等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督促落实整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宁波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简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申报流程和资料符合设立条件并在宁波市设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后,进入宁波市所属区县(市)财政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项目进行网上申报。

对符合设立条件并正确提交申报资料的机构,由区县(市)财政局批准申请,制作《代理记账许可证》,并通过快递公司将许可证和准予行政许可通知等送达申报机构指定地址。

二、加强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年度报备制度。对已通过审批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和通过备案的分支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对上年度机构变更情况及开展代理记账情况向原审批(备案)的区县(市)财政局进行年度报备。

(二)推行上门走访制度。区县(市)财政局通过上门走访,了解掌握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运行及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实际情况,对在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整改,并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由各区县(市)财政局对本区域内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单位或个人举报的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逐步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信用登记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建立与国家统一信用体系数据共享的会计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会计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并将在日常监督管理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诚信行为在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规自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2018年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有:(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根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