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8〕64号) |
发布日期: 2018-06-1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树立质量标杆,推进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区政府关于质量强区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鄞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坚持不向企业(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组织)负担。 第四条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每一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审委由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其他成员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主任由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第七条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决定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负责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鄞州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申请;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三)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从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中选取评审组长; (四)向评审委报告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五)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六)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七)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承担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鄞州区政府质量奖。 第十二条 申报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前茅,技术、服务、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先进水平; (四)在推进品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实现技术跨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 (六)近3年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已获宁波市市长质量奖及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再申报鄞州区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发放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鄞州区政府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申请。申报通知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等资料,经镇、街道或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区发改、经信、人力社保、环保、住建、商务、统计、安监、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各评审组成员对照评审标准逐条打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评审办将资料评审结果分别反馈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同时反馈其推荐单位,按不超过获奖企业总数1.7倍比例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即不超过5家)。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必要时,可采用分组现场评审加合议评审形式进行)。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评审人员不参与相关利益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现场评审计划由评审组组长编制,经评审办审核批准、评审企业(组织)确认后实施。评审组到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具体包括召开预备会、召开首次会议、现场参观、分组实施现场评审、召开员工座谈会、现场调查访问、形成现场评审结论、召开末次会议和撰写现场评审报告等环节。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办的建议名单的企业(组织)评审分不少于600分(含600分)。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将企业(组织)的评审情况等以会审或函审形式提交评审委审查。经评审委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评委会与会或函审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列入初选授奖名单的企业(组织)的得票数须达到评委会与会或函审成员数的2/3以上(含2/3)。 第二十条 初选公示。对入选企业(组织)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审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评审办将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对区政府质量奖的获奖企业(组织)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十三条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区财政纳入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对评审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申报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 获得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创业再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七条 获得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和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八条 参与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中有关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近3年内累计出现2次以上(含2次)除警告外其他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8日起施行,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