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18〕55号) | |||||||||||||||
发布日期: 2018-05-2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等专项资金申请表 3.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等项目投资明细表 4.宁波市鄞州区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5月21日 附件1 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8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8〕2号)文件精神,特设立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以及市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用于支持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2.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4.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节能考核奖励; 5.其他推进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单位)。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对实际设备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利用废旧资源作为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其利用率在30%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循环经济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 2、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且年节能量200吨标煤以上的非工业项目,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20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每家给予8万元(含市级)的补助。对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 4、对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每家给予2.5万元补助。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工业企业的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 5、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主动关闭生产环节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100元的补助,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无形)资产的关键机器设备(技术)的投资(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且不含可抵扣增值税),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投资时间跨度为上一年10月至当年项目竣工验收止。 第八条 对项目实际投资额中设备的有关规定 1、项目竣工后设备必须安装并投入使用,购入设备的额度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承兑当年到期)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项目周期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帐单。 2、对以设备(技术)购买合同为依据并取得发票,其支付金额已达合同80%以上的,按合同上的设备(技术)金额全额计算,不足80%的,则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技术)投资额(无合同的,按购置设备(技术)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 3、自制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待设备完工后,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 4、企业之间互相转移设备(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为当年9月30日前,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区经信局。 第十条 主要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等); 2、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等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等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3); 4、宁波市鄞州区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5、清洁生产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意见; 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和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局核查有关资料和财务凭证,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区级新闻媒体或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再由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计划管理,若申报投资额与审核结果相差30%以上,原则上取消政策享受。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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