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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640/2018-0122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8-04-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体裁分类 意见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04 00:00 信息来源: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文件编号 鄞交行〔2018〕11号
正文内容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落实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我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控防范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鄞州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和《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制定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适用范围
  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和规范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推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提升交通运输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包括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道路水路运输、港口运营、在役基础设施运营等。
  二、基本要求
  (一)明确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全员岗前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适用的标准、规程。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改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合理建议,不应当认定为隐患。
  (二)合理开展隐患分类管理
  1、按业务领域分为:公路安全隐患、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水路运输安全隐患、港口运营安全隐患、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安全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七个大类。具体应按照业务属性再细分。
  2、按隐患种类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隐患、物的不安全状态隐患、场所的不安全因数隐患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
  3、按隐患来源分为: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各级监督部门实地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第三方机构暗访暗查发现的隐患;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隐患;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隐患。
  4、按隐患等级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可再细分为上级部门重点关注的一般隐患和其他一般隐患。上级部门重点关注的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隐患,但还不属于重大隐患等级、需上级重点关注的一般隐患。主要包括上级部门实地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上级部门交办的隐患,各类新闻媒体曝光的行业隐患等。其他一般隐患是指可以当场或短期内整改完毕,一般不会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一般隐患。各业务领域隐患具体分级判定标准,由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按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职责
  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具体包括:督促企业制定或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报备,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接受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或新闻媒体对企业隐患的举报并核实确认,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隐患或挂牌督办,对到期未完成隐患整改或再次发现同类隐患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
  (五)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的方法、形式与内容
  1、监督方法。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包括接受报备、实地检查和行政执法。接受报备可以通过书面报备,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报备。实地检查可以采取工作场所(车辆)检查、设备设施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检查各类安全台账记录、听取企业汇报、仪器检测等方式进行。行政执法包括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停工停产通知书及经济处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
  2、监督形式。一是自行实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二是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监督检查执法。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承担隐患检查、检测和技术仔细服务。受委托承担隐患检查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3、监督内容。监督的内容除企业自身存在的各类隐患外,还应当延伸到企业工程及服务外包中存在的各类隐患。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监督手册和指南等,加强监督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六)建立健全隐患检查记录归档制度
  各部门应按照“一企一档”、“一路(桥、隧)一档”、“一项目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记录的登记归档制度,做好并及时更新隐患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建立隐患数据库。
  (七)建立健全隐患统计分析制度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两客一危动态监控、隐患通报,及部门联动管理机制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的统计分析制度,并于季后一周内做好所辖领域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应含隐患的类型结构、整改落实、风险预防措施情况,及各部门的跟踪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上报。
  三、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一)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计划
  各部门应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相关专项行动部署,结合企业安全风险、隐患等级自行编制。明确监督时间、对象、重点、频次、方法等内容,将对企业隐患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每年度不少于4次。
  (二)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并及时报备重大隐患
  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切实落实制度,按照“及时报备、动态更新、真实准确”的原则,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系统向各行业管理部门及时报备隐患信息。
  (三)实地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实地检查企业。检查内容包括:各类规章制度、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台账资料,工作场所(车辆)、设备设施使用保养情况,工作人员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等。
  2、完成现场取证。实地检查发现的隐患,应通过摄影、摄像、询问笔录等方式完成现场取证。
  3、实时查询信息。实地检查发现的隐患,做好检查督查记录。同时,应当在企业隐患数据库中查询是否属于重复发生的同类隐患。
  4、填写相应监督文书。
  (1)未发现企业存在隐患的,应填写《监督检查表》,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未发现隐患”等内容。
  (2)发现的隐患属于在该企业新发现的类型的,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详细填写《监督检查表》,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现的隐患类型、领域与等级等内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当现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记录隐患类型、领域、等级与整改时限等内容,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并实施跟踪监督。
  (3)发现的隐患属于在该企业重复发生的同类隐患的,应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启动执法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实地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隐患的,应当以公文形式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四)核实确认非自行检查发现隐患信息并固定证据
  对第三方机构检查,暗访中发现、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等非自行检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通过实地检查、书面审核等方式尽快核实确认。并按规定启动监督整改或行政处罚程序。同时向举报群众、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和相关部门反馈隐患核查、整改、处罚情况。
  (五)依法实施隐患挂牌督办
  区交通运输局对重大隐患、上级部门和新闻媒体重点关注的一般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行业管理部门也要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隐患、上级部门和新闻媒体重点关注的一般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实施程序,按照《宁波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六)复核企业隐患整改情况
  对于企业的隐患整改,要采取实地复核与审查企业隐患资料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检查本》“复查结果”栏中逐一复核,确保闭环。
  1、对于按期完成整改,实现闭环的隐患,及时销号;
  2、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包括同类隐患反复发生),或未按要求整改的隐患,应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罚信息公开曝光,记入相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手段,研究制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工作措施,强化企业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的意识和能力。
  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四不放过”及“失职追责”原则,加大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问责范围,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警示教育等方式,有效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