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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科〔2018〕12号)
发布日期: 2018-04-2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3月13日

鄞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 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8〕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名录库。

第三条  鄞州区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鄞州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有相关知识产权活动,包括:

1、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受理;

2、拥有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或受理。

(四)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企业建立了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相关制度;

(六)企业建立了比较清晰的企业全员和科技人员相关人事档案;

(七)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对研发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申请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报。区科技局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进行集中受理。各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报书》 ;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科技人员清单);

5、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总收入明细表、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年报、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7、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二)入库评估。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培育库标准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入库公示。区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六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区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对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分二次拨付,入库当年给予5万元补助,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5万元补助。当年出库的可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20万元的奖励政策。

第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镇(街道)、园区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共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联动培育机制。

第十条 区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定期上门走访、重点帮助辅导,并进行日常跟踪分析,促进企业尽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一条 鼓励入库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四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资金补助(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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