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鄞政发〔2018〕17号) |
发布日期: 2018-04-28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甬政发〔2017〕8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区政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国家规定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及作业本,仍实行全区统一配送,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对在公办义务段学校就读的寄宿生免除住宿费。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统一确定全区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 (三)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校人数和在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建立区、镇(街道)两级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该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每年列入教育预算。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建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加快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等工作。 (六)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制度。对城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生按规定标准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区财政对城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教师工资、社会保障费、生均公用经费进行适当补助,其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基准定额。 二、实施步骤 (一)从2018年起,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每年增加100元,到2022年达到1700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从2018年起每年增加100元,到2022年达到2000元。落实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规模不足300人的学校,按3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10倍予以安排。 (二)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认定标准参照帮困助学相关文件。按小学生每人每天10元、初中生每人每天15元、年在校250天标准,生均每年分别给予2500元和3750元的补助。 (三)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一轮镇(街道)、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鄞政发〔2017〕86号)中镇、街道类型划分,二类镇由区财政负担100%、其余镇(街道)由区财政和镇(街道)各承担50%;区直属义务段学校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区教育局预算。义务段民办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特殊教育经费全额由区财政承担。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将根据区财政管理体制和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予以调整完善。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区政府将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注重统筹协调,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区教育局和相关镇(街道)要根据教育管理体制,结合自身职能,健全组织机构,严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所辖义务段学校的教育经费保障工作。 (二)优化教育布局,注重信息管理。区教育局要结合人口流动规律、趋势和新城区发展规划,修订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段学校。要加大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力度,保证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切实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与质量。 (三)狠抓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和各相关镇(街道)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区教育局要加强区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政务公开,严格监督检查。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教育、发改(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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