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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18-0011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1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7 14:0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18〕153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跟踪了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检验评价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公室作为评估委托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等执行机关,执行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策事项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的其他决策事项。

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实施满1年。对有实施期限的决策事项,在执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开展评估;对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决策事项,可以分阶段开展评估;对短期应急性决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评估。

第四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第三方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负责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统筹保障。

区统计局、大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为第三方评估提供技术服务和公共平台支撑。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通过征询意见、调查研究等方式,在每年的3月底前提出年度评估计划建议,明确评估项目、执行机关、评估时间、评估机构意向等内容,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评估项目应当综合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程度、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年度评估项目一般不超过3项。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力量,与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

评估机构可以从区级预算单位中定向确定,也可以从社会智库等非区级预算单位择优确定。

委托方不得委托曾参与被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与评估机构就委托事项的内容、要求、期限、经费预算等签订委托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评估机构属于区级预算单位的,由评估委托方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属于社会智库等其他单位的,由评估委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评估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一)成立评估组。评估组由3名以上专家、学者和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为主组成,指定负责人1名,评估组成员不得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利害关系,非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更换;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指标、评估步骤等内容;

(三)开展评估调研。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座谈交流、专家论证、实地调研、抽样调查、问卷调查、舆情跟踪、数据收集等形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等进行复核汇总、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对照评估标准实施评价。

第十条  评估机构在确定评估组成员时,可以外聘专家参与,但不得变相转包。

曾参与被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进入评估组。委托方发现评估组有应回避人员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调整。评估机构不按要求调整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二)项中的评估方案,应当经委托方审查确认,由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评估方案中评估指标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包括执行体系建立,相关执行机关协同配合和执行举措的时效性、正当性、合法性等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的实现程度,包括产生的近期效益和远期影响,实施前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比较等;

(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

(四)行政系统内部认可度、利益相关方评价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五)评估委托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执行机关应当确定专门人员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数据,如实说明重大政策措施实施的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但不得干预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指标中明确的内容;

(三)评估结论及政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委托方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讨论。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评估报告反映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作为完善行政决策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经验推广或者跟踪审计、跟踪督查、跟踪评估的重要参考。

区政府领导对评估报告作出批示或者有其他明确要求的,由执行机关及相关单位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评估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未经验收通过的,不得支付评估经费。评估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执行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引导评估机构作出预设的事实判断和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要求,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评估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评估成果归委托方所有。未经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评估报告,不得就评估工作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中摘录引用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齐全、完整、准确的要求,及时对评估业务资料分项目收集、整理、建档,移交委托方保管。

档案主要包括委托合同、评估方案、基础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问卷、专家评审意见、评估报告等。

委托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评估档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档案保存期限最低为10年。

第十八条  委托方、执行机关及有关部门干扰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导致评估工作延误或者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

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评估机构承担相应责任;违反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