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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8〕132号)
发布日期: 2018-10-19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鄞州区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8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要求,把“标准地”制度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有机衔接“亩产论英雄”改革,撬动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代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投资环境,争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体制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除以协议方式供应的或属工业地产项目的标准厂房以外,鄞州工业园区、鄞州经济开发区和鄞州现代电车小镇三个区域的新增工业用地,全部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其它区域的新增工业用地逐步推广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2019年1月1日起,全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并逐步探索推广至其他性质用地。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化配置。政府事先制定发布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系列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以市场化方式招引遴选高质量的项目。

二是坚持改革降成本。土地出让前,由政府负责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等区域评价,对整块评估条件不成熟的区域,可采用分批出让联合打包的形式进行评估,变“企业单个项目付费”为“政府统一打包买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坚持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后,按照政府制定的用地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四是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风气。

四、概念界定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基本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操作流程

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

1.地块前期开发。地块出让前,各做地主体应做好“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责任单位:各做地主体,配合单位:区相关部门)

2.区域评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要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等区域评估,对整块评估条件不成熟的区域,可采用分批出让联合打包的形式进行评估。区域评估事项可适时扩大。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各镇(街道)、园区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区交管办应根据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实际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各项区域评估事项的咨询单位预选库,该项工作可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的咨询评估事项委托工作一并推进。(责任单位:各做地主体、区交管办,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分局、区文广新局)

3.制订控制性指标体系。在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高标准、细化行业分类,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建立符合我区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R&D 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各做地主体)

4.地块定标。在“标准地”具体地块出让前,各主管部门在我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合理提高标准,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对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标准地”基本指标的具体标准要求进行研究测算。区发改局牵头召开“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各主管部门在会上审查拟出让“标准地”的区域评估和通电、通路、通水、土地平整完成情况,联合确定拟出让“标准地”所属行业和“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根据“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拟出让“标准地”所属行业和控制性指标具体标准,做地主体拟定拟出让“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报区国土分局审查,区国土分局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新局、区规划分局、各做地主体)

(二)按标出让

区国土分局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做地主体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区国土分局按要求每月向市国土局、区“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区“标准地”出让情况,并做好省市相关“标准地”监测系统的填报跟踪工作。(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配合单位:各做地主体)

(三)审批服务

区审管办在行政服务中心开设“标准地”项目服务窗口和热线电话,受理企业关于我区“标准地”工作的政策咨询并提供辅导服务,确保“标准地”项目精准落地。根据省、市、区关于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各项部署,区审管办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基于企业自愿原则,政府代办员可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委托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牵头单位:区审管办,配合单位:各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各做地主体)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并已明确项目具体类型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牵头单位:区审管办,配合单位:各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各做地主体)

(四)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与做地主体协调对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区国土分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责任单位:各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配合单位:各做地主体)

(五)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提交相应验收材料,向区规划分局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区规划分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标准地验收严格实行“测验合一”。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区国土分局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区规划分局,配合单位:区审管办、各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各做地主体)

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内,企业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复核申请。区发改局牵头有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审管办、各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各做地主体)

(六)全过程监督管理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和区国土分局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责任单位: 各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配合单位:各做地主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标准地”改革相关工作,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区“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与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工作机制。区“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标准地”改革推进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建立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发改局为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新局、区审管办、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为主要成员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为一般成员单位。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一般事宜,审查拟出让“标准地”的区域评估和通电、通路、通水、土地平整完成情况,确定拟出让“标准地”所属行业和“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区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园区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协调推进。

(二)实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根据项目开工、竣工核验、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三)强化督查考核。对“标准地”改革工作实行节点管控、倒排时间、挂图作战。根据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撬动重点领域改革的要求,将“标准地”改革作为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园区、区有关部门改革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区“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日常督促指导,对各镇(街道)、园区、区有关部门“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评估总结。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提炼,尽快推广 “标准地”模式。

本文件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鄞州区“标准地”改革工作任务分工表

2.鄞州区“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3.鄞州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工业项目)(试行)

鄞政办发〔2018〕13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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