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至全部常住人口,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民权益。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实际,不断强化机制创新,切实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工作。 二、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与本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2.持有本区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之一,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3.在本区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满1年及以上。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区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本人或其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或上述机构、单位向社会购买的居住房屋; 3.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向社会租赁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 (三)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本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 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以上申领条件限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居住地应当按规定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地或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持证人提供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积分制供给优质、有限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对受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限制,或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激励性质的,实行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供给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公共服务的提供实际,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凭积分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对城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实行积分落户。 积分量化的主要指标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事项,具体设置分为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区级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综合服务平台,为相关单位实行积分制服务管理和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审核结果等提供便利。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区流动人口办公室负责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综合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融合的要求,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政策的出台,充分发挥好各方面作用,确保贯彻实施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注重工作创新。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个人依法主动登记和用人单位、居住地网格化申报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机制。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优化再造工作流程,逐步减少申领居住证、申请积分服务所须提供的纸质证明材料,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信息,原则上不再由申请人提供。要积极推进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积分管理等综合服务窗口向村(社区)延伸,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切实加强保障。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8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切实保障协管员工作待遇。有效整合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力量,实现多员合一、一员多能。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对贯彻实施新《条例》、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所需费用和设施设备,要及时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舆论引导。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切实抓好新居住证制度的宣传工作,准确解读新《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各项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大力宣传各镇(街道)、各部门改革成功经验,凝聚各方共识,为全面贯彻实施好新《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21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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