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共交通经费管理和差旅费管理,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共交通经费使用及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17年4月13日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共交通经费使用及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共交通经费管理和差旅费管理,根据《宁波市鄞州区机关工作人员公共交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鄞财综〔2017〕3号)和《鄞州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鄞财综〔2016〕43号)精神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公共交通经费使用规定 第一条 公共交通经费按参改单位涉改人员全年车贴总额的一定比例设立,用于单位重要公务接待、统一集体活动等租车支出。 第二条 区公共交通经费分2档,对未配备执法车辆和无派驻车辆单位的单位公共交通经费比例为15%。对配备执法车辆和有派驻车辆的单位公共交通经费为10%。目前我局的公共交通经费为10%。 第三条 公共交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预算管理,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减、职务调整等情况,公共交通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并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总额。 第四条 公共交通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接待中央部委、省和外省、市、区组织的来我局重要公务活动; 2.处置重大突发应急事件; 3.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共交通; 4.参加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等组织的其他重要公务活动; 5.我局组织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五条 科室需参加重要公务活动、处置重大突发应急事件、赴补贴区域外地区调研检查等,确因工作需要租车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向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租车。公务用车平台保障不足的由平台向社会租车机构公开招投标,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补充。 第六条 公共交通租车费用,统一由局办公室向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进行结算,并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部分 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七条 单位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常驻地,到宁波大市内(海曙、江北、鄞州、镇海、北仑、东钱湖、高新区除外,以下简称市内)、宁波大市外(不含出国出境,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及自行驾驶车辆所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前往定额报销区域开展公务活动的报销支出,按照区域补贴标准计算(标准详见附件2),出差人员应先填写“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附件3)和“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定额报销区域公务活动报销审批表”(附件4),由当事人签字、科室负责人(或证明人)审核,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标准进行报销。分管财务领导的费用报销,由党政正职审批。 第十四条 定额补贴是指出差一次的往返交通补贴费用,与出差时间长短无关,如出差一个时段中到达两个及两个以上目的地,则按最远距离的目的地补贴标准进行一次补贴,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单位工作人员赴车改区域外到定额补贴区域出差,按定额补贴标准领取补贴后,除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仍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外,不再报销其他任何交通费用(详见鄞财综〔2014〕43号、鄞财综〔2016〕27号)。 第十六条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1),并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凭正规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宁波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正规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以会议、培训通知为准),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得重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部分 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经费监管规定: (一)凡参加重要公务活动、处置重大突发应急事件、赴补贴区域外地区调研检查等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报销时应注明活动事项名称、参加人数或姓名、地点及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等情况。计财科按规定审核公共交通经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二)局计财科对公共交通经费建立核算台账,当年经费结余按鄞州区结转结余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共交通费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改变用途,也不得巧立名目转移经费开支渠道,或变相作为集体福利发放,不准用于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长期租车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监管规定: (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四)伙食补助费市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五)工作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期间,如确需由单位统一租备车出差且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六)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工作人员出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八)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九)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十)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有关文件变动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原《鄞州区交通局个人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管理办法》(2007年)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鄞州区机关工作人员赴各地差旅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 2.宁波市鄞州区机关定额报销区域补贴标准表 3.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4.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定额报销区域公务活动报销审批表 附件下载:附件1.doc 附件下载:附件2.docx 附件下载:附件3.docx 附件下载:附件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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