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特编制鄞州区东吴镇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间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鄞州区东吴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74-88337358,传真号码:0574-88341846,通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镇南路1号,邮政编码:315113。 一、概述 我镇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完善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真正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保障落实,工作措施到位,认真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有序、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第一,加强领导。我镇成立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我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2016年我镇政务公开工作继续在领导小组的带领督促下实现了政府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咨询等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第二,规范操作。明确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各办主要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并由专人开展具体工作。组织各办根据“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对政务信息进行了全面梳理,按对我镇政府信息进行了重新归类,规范信息公开答复文书。 第三,完善网站。同步东吴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更新政府信息、新闻等网站内容等,及时处理镇长信箱来信,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的窗口作用,配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展开。 第四,做好培训。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培训班,同时组织全镇干部继续巩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照《鄞州区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鄞州区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若干规定》、《鄞州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鄞州区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等不断规范我镇信息公开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按规定、按职权、按流程办事。截至2016年底,我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 第五,严格抓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进行保密审查,由承办科室提出具体意见,经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并建立公开文件目录及审批台帐。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 截至2016年底,我镇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78条,其中法规公文类13条,工作信息类127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二)公开形式 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镇主要通过两种形式发布政府信息:1. 在东吴镇政府网站上公布。2.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3通过张贴公告等进行公布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度,我镇收到信函形式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1件,对其部分公开答复,其余部分内容因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无关而不予提供。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6年度无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实际支出费用。 五、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16年度我镇未接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复议、诉讼和申诉。 六、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分类不够准确,还存在空目录情况,内容不够全面,更新不够及时,操作不够规范。 (二)改进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在正确理解政府信息含义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地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2、及时梳理,充实内容。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做到信息分类准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结合本镇实际,有重点的进行公开,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3、规范操作,完善体制。提高更新的时效性,及公开内容的规范性,并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信息发布的监督,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4、广泛宣传,加强引导。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处在起步阶段,面向社会宣传力度不够。要利用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发布公开信息,拓宽信息公开的平台,丰富信息公开的形式,提高信息的知晓率,同时我们将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 七、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本年度我镇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78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78 | 2.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5 | 3.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8 | 4.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1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1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1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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