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区级有关部门: 《鄞州区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鄞州区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 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资源捕捞强度,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31号)以及《关于加快实施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通知》(甬海办〔2016〕92号)精神,结合鄞州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期限 (一)实施范围:全区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二)实施期限:2017-2019年。 二、补助标准 (一)上级补助标准。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的“双控功率”核算减船转产补助金额,各年度具体标准为:2017年度补助7000元/千瓦、2018年度补助6000元/千瓦、2019年度补助5000元/千瓦。上级补助标准时间的确定,以收缴船舶证书并确认待拆解渔船已送达指定拆解点为准。 (二)区级奖励标准。为积极鼓励我区渔船提前实施减船转产,实现市里提出的“对减船总任务在3000千瓦以下的区县(市)尽量于2017年一性次完成减船转产任务”要求,对在2017年度完成减船的渔民,在上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1500元/千瓦的奖励。2018年1月1日以后完成减船的区级不予奖励。 (三)上级政府及部门对补助标准和要求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补助、奖励资金以及渔船拆解工作费用来源为中央、区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统筹部分。 三、实施程序 (一)减船申报 每年4月30日之前,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与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附件1),11月10日之前连同《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2)、渔船所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产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及复印件(个别证件遗失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减船转产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逾期将列入下年度减船计划。经核实无误后,区海洋与渔业局收缴“四证”并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省海洋渔业局批准指定的船厂进行拆解。 渔船灭失、报废拆解后申请减船转产的,应在12个月内申请办理减船转产资金申领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渔船拆解 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应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重新印发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政〔2011〕20号)要求进行。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对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始件。 (三)补贴资金发放 渔船完成拆解后,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采取“先减后补”的方式,区海洋与渔业局将减船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明细等内容在区农经网及相关镇、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减船转产补助资金。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1月至4月)。区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各相关镇乡,结合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计划,开展减船转产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减船转产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家喻户晓,形成减船转产的良好氛围。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区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区财政局做好统计摸底、名册上报、渔船拆解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区海洋与渔业局对减船转产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档案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减船转产工作是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渔民关注度高。区海洋与渔业局、各相关渔业镇要高度重视,落实任务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全力做好减船转产工作,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渔船所有人自愿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减船转产申请。有关乡镇政府负责减船转产申请受理、材料初审、减船转产协议书签订、政策宣传等。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工作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材料核实、技术服务以及渔船拆解组织协调等工作。同时,减船期间,停止审批从区外购置国内捕捞渔船。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拨付、资金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2.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附件下载:鄞政办发〔2017〕1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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