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17年政府公报>2017年10期>区政府文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7〕96号)
发布日期: 2017-11-2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区各级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是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事项按以下权限报批。

(一)须报区政府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事业单位改制和事业单位投资企业改制发生的产权转让;

2.行政单位所属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改制的产权转让;

3.行政事业单位拥有产权的房地产转让及需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

4.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处置(核销);

5.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处置(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房产调拨、医疗专用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处置除外);

6.其它需要区政府审批的重大处置事项。

(二)须报区国资办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

2.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账面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置;

3.医疗专用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的处置;

4.资产的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事项;

5.区政府审批权限外其他资产的处置。

(三)报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四)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间的资产调拨事项;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申报资料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报区政府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向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报。

2.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对申报单位和本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国资办审核。

3.区国资办审核后,由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国资办集中)报送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区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由区国资办负责具体办理。

(二)报区国资办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向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报。

2.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对申报单位和本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区国资办审批。

3.区国资办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三)报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向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报。

2.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对申报单位和本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3.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申报、审批资料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设备强制淘汰相关文件;

 (四)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五)捐赠或转让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保证职能履行影响的分析报告、决定捐赠或无偿转让的有关文件、受让方基本情况、捐赠或无偿转让协议等;

 (六)资产损失调查报告、责任认定鉴定书、单位处理决定、保险理赔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书;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报区国资办、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一般采用网络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相结合方式。报区政府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必须书面申请。

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处置事项,在资产处置结束后,由申报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处置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经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调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废、报损、盘亏)》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核销)》等表格是行政事业单位据以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合法依据和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也是区财政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资产有偿转让,必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以拍卖(网上拍卖)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不适合公开拍卖、公开招标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区国资办批准,可以以不低于竞标底价转让。

  参与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评估、拍卖中介机构均须由区国资办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告需报区国资办核准。公开处置的资产底价以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由区国资办集体讨论决定,并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网上拍卖方式)。

参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评估、拍卖中介机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产管理部门在区国资办选聘的中介机构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告由其核准。公开处置的资产底价应以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共资源交易站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经区国资办批准可以采用网上拍卖方式)。流标底价每次降价一般不得超过10%,若超过10%须报区国资办批准。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更新,应将淘汰的车辆上交区国资办,由区国资办统一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更新的,其淘汰的车辆可以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产管理部门公开处置或委托区国资办统一公开拍卖处置。各单位在上交车辆时应填报“上交车辆移交清单”一式四份,清单作为区车改办办理车辆购置审批和财政安排预算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因城市规划或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拆迁的,其拆迁赔偿行为视同国有资产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拆迁赔偿方案和赔偿标准确定前应报区国资办核准。拆迁赔偿款项视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一)下列情形可实行无偿调拨(划转)方式:

1.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行政单位与下属事业单位之间;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

2.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移交资产的调拨;

3.因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移交资产的调拨;

4.行政事业单位将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援助困难地区的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单位的资产调拨。

5、其它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二) 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必须由捐赠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按审批权限书面报经批准后实施。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三)无偿调拨、捐赠给区外单位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资产调出、调入单位,应在收到区政府、区国资办、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后,双方应签署交接文书,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并进行资产登记入账或销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资产报废、报损,一般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用的固定资产(电子产品、电气设备、医疗仪器、专用设备设施、汽车等)和单价虽未达到固定资产额度的成批办公用具的处置。电子产品、一般设备设施、办公用具的报废、报损,根据其使用寿命、更新周期、毁损程度及使用价值确定;医疗仪器、专用设备设施的报损、报废,必须有相关技术部门或专家的鉴定意见;对强制淘汰报损、报废的资产,应按政府相关部门强制淘汰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需报废、报损处置的国有资产,在申报、审批程序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联系废品回收公司上门回收(残值回收如需采用准入制,由区国资办另行制定办法),残值收入应登记入账。预估残值变价收入较大的重大国有资产报废应当公开处理。

车辆、医疗设备、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收账款损失核销应提供相关证明。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有相关机构提供死亡证明;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机构的,应有相关机构提供企业倒闭、破产、歇业和机构注销等书证资料。现金短缺的要查明原因,在明确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后凭理赔单据确认损失;因失窃造成现金短缺的要有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担保事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区国资办批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事业单位确因需要发生对外投资及担保的,应填报《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报表》,经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经区国资办批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房屋出租行为的,对外出租房屋按区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部门预算的街道办事处)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区国资办。各单位使用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报告,经批准后下拨,并按规定用途监督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资监管部门、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因管理、处置不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他处置行为,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上级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3〕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调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核销)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废、报损、

盘亏)

4.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

5. 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报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