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教育局鄞州区财政局鄞州区物价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鄞教〔2015〕8号) | ||||||||||||||||
发布日期: 2017-11-1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鄞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物价局 2015年1月15日 鄞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鄞州区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4~2016)》(鄞政办发〔2014〕195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质量新鄞州”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积极探索并有效履行“规划统筹、投入保障、公共服务、监督规范”的政府职能,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争取到2016年,全区建立覆盖城乡、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民办幼儿园总数的8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数占总在园儿童数的90%以上。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及分类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义: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保证,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区政府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上限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根据举办者的不同,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由村委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举办(以下简称“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个人举办(以下简称“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励和补助 1.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的工资给予补助,标准为: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给予人均800元/月的工资补助,同一单位工作三年及以上给予人均1000元/月的工资补助;对具有初级技术职务的教师给予人均1200元/月的工资补助,同一单位工作三年及以上给予人均1500元/月的工资补助;对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教师给予人均1500元/月的工资补助,同一单位工作三年及以上给予人均1800元/月的工资补助。 2.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健医生的工资给予补助,标准为:对持有上岗证同一岗位工作5年以下的保健医生给予人均800元/月的工资补助;对持有上岗证同一岗位工作5~10年的保健医生给予人均1000元/月的工资补助;持有上岗证同一岗位工作10年以上的保健医生给予人均1500元/月的工资补助。有职称的保健医生参照教师补助。 3.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教师资格证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和有上岗证的保健医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幼儿园承担部分,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 4. 对省三级以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三足岁以上)发放生均经费补助。每生:省三级二类100元/年、省三级一类200元/年、省二级二类300元/年、省二级一类350元/年、省一级400元/年的生均经费。其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添置。 5. 新创建省三级二类奖励2万元,省三级一类奖励3万元,省二级二类奖励4万元,省二级一类奖励5万元,新创建省一级幼儿园给予10万元的奖励。 6. 通过人事挂靠、人员经费下拨等方式,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教师到省二级一类以上民办幼儿园任教,提高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化。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补助的基本条件 1. 资质要求。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近三年年检合格,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等证照齐全有效。幼儿园以非营利为目的,办学盈余不对出资人分红而全部用于幼儿园发展。 2. 办园行为。幼儿园要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正当监督,确保安全、规范办园,年度内不得发生安全、饮食、卫生保健、教师师德师风等方面严重事故,或教师、家长集中投诉等群体性事件,不得出现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以及弄虚作假等现象。 3. 资产管理。法人产权独立完整。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办园经费不准挪用或抽逃。 4. 财务管理。幼儿园应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按照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应纳入当地教辅室财务核算中心管理,其中享受财政补助项目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专任教师工资福利打入专门的银行账户(个人工资卡)。 5. 收费要求。应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规范收费行为,保教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鄞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上限标准(见附件)。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幼儿园师生伙食分开,要保证幼儿吃足吃好,伙食费账目单列,按实收取,按月公示,月盈亏不得超过5%。收取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收费标准必须向家长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 人员配备。根据省市要求,到2014年底,所有幼儿园专任教师均应持有教师资格证,其它在岗人员均应持有相应上岗证。按规定配足保教人员,准办园与省三级幼儿园按照每班1.5名教师0.5名保育员配备保教人员,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保教人员。按照1:80师生比率配备食堂人员,保健人员、门卫、保安等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规定配齐配足。 7. 人员待遇。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保证所有员工收入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含保健医生,下同)、持证且具有初级职称的教师和持证且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年收入分别不低于4万元、5.4万元和6万元(不含社保五险单位支出部分,含公积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3年的酌情减2400元~3600元。有上岗证的保健医生在本岗位工作5年以下、5~10年、10年以上的收入分别不低于3.5万元、4万元、5.4万元(不含社保五险单位支出部分,含公积金)。安排足够的师训经费,每位教师5年内必须获得360学分(平均每年72学时,其中有一年必须参加90学时培训)。 8. 班额要求。班额人数不超过省市教育部门规定的人数,且确保幼儿一人一床,午睡室和活动室合用,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活动室单设,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有足够的户外活动面积和绿化面积。 9. 设施设备。幼儿园应按等级配有足够的教玩具、图书及其它教学设施设备,每年应安排不低于保育费收入7%的专项资金对幼儿园进行园舍维修和设施设备维护,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10. 教学要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合理安排一日活动,户外活动时间确保2小时以上,积极开展游戏活动,无小学化倾向,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引进其他课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资料详细,分类清楚。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1. 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所在镇(乡)街道教辅室提出书面申报,各镇(乡)街道教辅室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教育局核定。申报时间截止为每年的4月30日。 2. 组织认定。区教育局应严格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和办法,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3年。区教育局需及时将认定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 公示公告。区教育局应通过媒体及时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公告,并向家长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和管理 (一)建立学期考核制度和年度综合评价机制。区教育局每学期组织人员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规范进行考核,每年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考核和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要及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机制。各镇(乡)街道要因地制宜,成立或完善教辅室财务核算中心,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财务工作纳入核算中心,并配备专人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财务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园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并报各教辅室和区教育局备案。享受财政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保教费和政府资助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果作为民办幼儿园是否享受财政资助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区教育局及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宁波市《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7〕58号)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保证金制度。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合理退出机制。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教育局应对其取消或收回当年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当于当年5月1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鄞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上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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