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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17-00053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0 00:00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17-0019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17〕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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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激发流动人口参与鄞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8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126号)等法规和文件,结合鄞州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二、申评途径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所属镇(街道)设立的服务窗口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指标体系

  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基础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基础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成员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详见附件。

  四、运作模式

  区流动人口办公室负责全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以及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各有关审核、评分单位根据《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要求细化制定积分审核办理操作流程,并落实专人负责,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积分异议复核、信息变更和投诉举报答复等事项。对有疑问的材料,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审核结束后,给予申请人相应积分,申请人获得的积分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在保证持证人享有我区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下,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适时出台公共租赁房申请、随迁子女就读优质教育、创业就业扶持等优质公共服务政策。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在建立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赋分办法(应明确赋分规则和赋分形式)基础上,可向区流动人口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得赋分项目赋分主体资格。

  各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要按照专属窗口、专属人员、专属设备、专属软件、专属物件(印章、积分申评表)要求,具体开展量化积分的申请受理、资料确认、信息录入、高拍上传、按需流转等工作,并通过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为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逐步推进我区现有信息化平台及其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努力创造条件优先应用系统自动评分。“系统自动评分”指标项目通过批量数据比对或数据拷贝的方式实现系统自动审核评分,“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指标项目通过审核单位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扫描件进行审核评分,“实地审核评分”指标项目须由审核单位实地查看审核后予以评分。“人工核查评分”指标项目由审核单位通过人工核查相关数据库、举报核实等方式审核评分。

  五、操作流程

  按照 “本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标准、分别应用”的原则,我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由各镇(街道)所设窗口统一受理,各相关审核评分单位并联审核评分,各赋分主体自主赋分。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评材料准备

  自愿参加量化积分申评的流动人口需提前准备好本人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以及《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中可以申请加分申评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窗口受理流转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所属镇(街道)设立的服务窗口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填写《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表》,并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以及申请加分申评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原件,确保人证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专属积分档案号,当场完成申请人提交所有资料的高清拍照,并打印受理回执给申请人,受理回执应包括受理时间、评分期限、积分查询复核途径及E乡APP下载渠道等内容。原则上各镇(街道)窗口工作人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档案上传至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系统并流转至相关审核评分单位,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流转至各有关赋分单位、镇(街道)、村(社区)。每年的窗口受理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三)并联审核评分

  各审核评分单位在收到镇(街道)窗口流转的电子档案后,应根据《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对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审核评分。所有审核评分单位在收到流转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联评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分期限的,向申请人说明)。

  (四)赋分单位赋分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在通过申请获得赋分项目主体资格后,按照审核通过的赋分办法,由成员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对流动人口进行自主赋分。赋分单位通过E乡平台赋分端进行赋分,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赋分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分期限的,向申请人说明)。

  (五)量化积分时效

  由于流动人口积分申评工作中量化积分项目多、动态变化差异大,为客观评价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情况,使流动人口能更好地享受“优者优待”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持续引导和激励作用,我区量化积分时效按照“按需申请、即时评分”的原则,即由持证人按积分应用需求和在积分应用部门规定期限内提出量化积分申请,经相关评分赋分主体在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分期限的,向申请人说明)联合审核评分、赋分后获得积分,并按照鄞州区积分应用部门的要求及规则加以应用。

  为方便流动人口再次或下年度继续申请量化积分申评享受相关优质服务,凡是已经提供过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在不影响积分审核评分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评人再次提供;确有影响的,受理窗口应告知流动人口在积分应用部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如有新增加分项目的需流动人口补充相关材料。

  (六)积分查询与复核

  持证人参加量化积分申评后,可通过E乡APP或镇(街道)受理窗口实时查询当前得分情况,对申评分值有异议的,可向审核评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审核评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七)投诉举报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评人填写不实信息、提供不实证明材料和相关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模块或专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六、积分应用

  积分应用主要是指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以及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流动人口预期需求等因素,对流动人口通过量化积分申评获得的个人积分,在政策操作层面加以灵活应用,以更好地体现梯度化的方向,更好地保证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一)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

  在保证持证人享有我区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下,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随迁子女就读优质教育、公共租赁房申请、创业就业扶持等公共服务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在制订配套政策后,要及早公布,加强宣传解释,使流动人口能更好地领会政策精神,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二)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适用范围,是指鄞州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我区于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下年度鄞州区积分落户年度指标及最低落户分值。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刑事犯罪记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持证人,可自愿申请积分落户,在达到我区最低落户分值的,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按积分从高到低办理落户手续。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责任追究

  (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二)赋分项目主体要规范操作、公开公正。赋分中存在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赋分资格;相关赋分对象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三)审核评分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在量化积分申评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



附件

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

分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区级审核评分单位

审核形式

申评人向受理窗口提交所需材料

120

年龄结构(2分)

年龄在18周岁(含)—50周岁(含)区间的,得2分。

公安分局

系统自动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文化程度(35分)

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本科学历、大专学历,分别得35、20、10、5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教育局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验证材料1份。   2.国内学历查询网站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如网上无法查询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国外学历认证机构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就业情况(5分)

与鄞州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区工商营业执照、承包土地50亩以上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的,连续1年以上的,得5分。

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农林局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1.劳动合同原件。2.就业登记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4.土地承包合同(需经所在镇、街道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

职业技能(35分)

职业资格五级,得5分;技术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得10分;取得创业培训证书,得10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得16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二级,得25分;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或职业资格一级,得35分。 按最高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人力社保局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1.职业资格证书原件。2.创业培训证书原件。3.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和评审表。如是外地取得,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或职称管理部门公布的文件。

社会保险(18分)

参加鄞州区内社会保险,每满1月得0.1分,最高18分。

人力社保局

人工核查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居住年限(5分)

《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在鄞州区连续居住(包括持证前、持证后)满1年开始计分,每满1月得0.1分,最高5分。

公安分局

人工核查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住房情况(10分)

本人或配偶申请居住在已列入鄞州区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的,得10分。

住建局

系统自动评分

结婚证原件。

申请人或配偶在鄞州区拥有国有住宅或国有商服用途的不动产权,得10分。(以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记为准)

国土分局

系统自动评分

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任职情况(10分)

在鄞州区担任综合评价C类以上规上工业企业车间班组长,得3分; 担任综合评价C类以上规上工业企业中层管理(包括车间主任)以上,得5分; 担任综合评价B类规上工业企业中层管理(包括车间主任)以上职务,得8分; 担任综合评价A类规上工业企业中层管理(包括车间主任)以上职务,得10分;

经信局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企业任职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80

紧缺岗位(10分)

属于鄞州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工种岗位从业人员,且连续从业1年以上的,得10分。

人力社保局

实地审核评分

劳动合同原件。

投资纳税(10分)

近5年内在鄞州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该个人当前在鄞州区投资企业近5年内实际缴纳地方税收收入总额乘投资比例后两者的合计总额,每满1000元得0.1分,最高10分。

地税局

系统自动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如果是个体户负责人或企业投资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带动就业(10分)

在鄞州区创办创业实体,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带动就业5人以下(含5人),得5分;带动就业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得8分;带动就业10人以上,得10分。

人力社保局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

  3.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

发明创造(10分)

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是排名前二位的主要发明人,并且专利权非转让(转移),发明人未变更的,得4分。拥有多项有效发明专利的可累计积分,最高10分。

科技局

人工核查评分

授权发明专利的专利号。

表彰奖励(10分)

曾获得优秀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首席工人、技术能手、工匠、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志愿者、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岗长、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文明家庭等各类特色家庭荣誉称号的,区级以上的得5分,市级以上的得8分,省级以上的得10分。

组织部

总工会

团委

妇联

流动人口办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相关荣誉证书原件或表彰文件,其中巾帼文明岗需提供单位证明。

参与公益(30分)

在宁波WE志愿平台(网址:www.nbzyz.org)注册并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3小时得0.1分,最高得10分。

团委

系统自动

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申请人近5年内在鄞州区参加无偿献血合计全血400毫升或血小板2次,得2分,每增加全血200毫升或血小板1次,得1分,最高得10分。

卫计局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献血证原件。

在鄞州区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志愿者的,各得1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浙江省捐献造血干细胞,得10分;申请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浙江省捐献人体器官、角膜、遗体的,分别得10分、5分、2分。可累计积分,最高得10分。

红十字会

人工核查评分

  1.需提供各级红十字会颁发的志愿者证书或捐献证书。

2.结婚证原件。

3.户口本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部门赋分

依申请,按审核通过的赋分办法加分。每位申评人加分上限为2分。

相关成员

单位

人工核查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镇(街道)

  赋分

依申请,按审核通过的赋分办法加分。每位申评人加分上限为2分。

居住地镇(街道)

人工核查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村(社区)

赋分

依申请,按居住地村(社区)制定的赋分办法加分,加分人数不超过上年末该村(社区)流动人口总量的1%,每位申评人加分上限为2分。

居住地村(社区)

人工核查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违法犯罪

申请人近3年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冻结积分申评期限3年;申请人近5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冻结积分申评期限5年,其中曾犯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冻结积分申评期限8年。

公安分局

人工核查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违法生育

申请人家庭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扣30分。

卫计局

人工核查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违法失信

近5年内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被列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违法犯罪、违法生育情形除外),每项(次)扣10分。此项待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我区正式运行后实施。

发改局

系统自动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其他情况

申请人家庭因年内在鄞州区有涉及矫正归正人员、重症精神病人、吸毒人员、重点青少年等特殊人群脱管失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每项(次)扣30分。申请人家庭有成员涉及违法信访行为的,冻结积分申评期限3年。

综治办

人工核查评分

无需提供材料。

  注:申请积分的持证人,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础项目积分总和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如基础项目积分总和再次相同的,根据居住证申领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优质公共服务时,按就高原则,只取监护人夫妻一方的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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