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查镇村两级组织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普查办公室配备适量人员。行政村成立农业普查工作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省、地、县、乡、村各级普查机构要科学分工,要对每个下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普查责任追究制度。
(三)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任务
1.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建立农业普查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导各相关居民委员会和农(林、牧、渔)场成立农业普查工作组,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2.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3.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方法和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4.参照《普查区划分细则》划分普查区,并组织绘制普查区地图。
5.根据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安排,做好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摸底工作。
6.组织各农业普查工作组做好普查表登记和登记质量检查工作,保证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
7.在没有农业普查工作组的区域内,做好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工作。
8.负责《乡镇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9.负责农业普查数据质量验收工作。
10.做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上报工作。
(四)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任务
1.选聘本普查区农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人选。
2.组织本普查区普查人员参加县、乡农业普查办公室举办的普查培训。
3.组织普查人员宣传农业普查。
4.参照《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划分农业普查小区,并绘制普查区地图和普查小区示意图。
5.根据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安排,做好农业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工作。
6.组织指导普查员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7.负责收集资料,填报本村的《行政村普查表》。
8.负责普查资料的保管、复查、快速汇总、整理、上报工作。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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