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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114/2016-45567
组配分类 专项经费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16-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2016年度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5 00:00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甬鄞教幼〔2016〕50号

各镇乡(街道)教辅室,幼儿园: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深化内涵建设,着力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满意度,区人民政府特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195号),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区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补助。
  二、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保健医生工资和社保补助;省三级以上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困难儿童全额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幼儿园内涵建设发展奖励资金补助;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办经费补助;新创建等级幼儿园奖励;食堂升等级奖励;市学前教育示范镇(乡)街道奖励。
  三、资金享受条件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发放以确保安全、规范办园和按等级标准控制班额和收费,并合理配置保教人员,保证合格教师及其他人员享受规定工资待遇并办理好社会保险为前置条件。
  各幼儿园在年度内发生安全、饮食等方面严重事故的,取消所有补助奖励资金。办园行为不规范或在办园规范方面不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正当监督,应视具体情况不予发放或发放部分补助奖励资金。
  民办幼儿园中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方可享受专项资金补助。
  四、资助项目和标准
  1. 城乡低收入(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以及家庭遭受特殊灾难和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凭区民政局、镇(乡)街道出具或核准的证明,按实际收费标准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
  2. 新创建省三级二类奖励2万元,省三级一类奖励3万元,省二级二类奖励4万元,省二级一类奖励5万元,新创建省一级幼儿园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 凡按等级标准配备保教人员和收费并按等级标准控制班额人数的民办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三周岁以上)发放。每生:三级二类100元/年、三级一类200元/年、二级二类300元/年、二级一类350元/年、省一级400元/年的生均经费。其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设备设施的更新和添置。
  4. 新开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为公办的,开办经费按不同规模一次性给予20~30万元补助。
  5. 对幼儿园中具有教师资格证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和有上岗证的保健医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幼儿园承担部分,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
  6. 对幼儿园非在编教师的工资给予补助,标准为: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给予人均800元/月的工资补助,同一单位工作三年及以上给予人均1000元/月的工资补助;对具有初级技术职务的教师给予人均1200元/月的工资补助,同一单位工作三年及以上给予人均1500元/月的工资补助;对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教师给予人均1500元/月的工资补助,同一单位工作三年及以上给予人均1800元/月的工资补助。区财政补助后,各幼儿园必须保证上述人员年度收入分别不低于4万元、5.4万元、6万元(不含社保五险单位支出部分,含公积金)。
  7. 对幼儿园保健医生的工资给予补助,标准为:对持有上岗证同一岗位工作5年以下的保健医生给予人均800元/月的工资补助;对持有上岗证同一岗位工作5~10年的保健医生给予人均1000元/月的工资补助;对持有上岗证同一岗位工作10年以上的保健医生给予人均1500元/月的工资补助。有职称的保健医生参照教师补助。区财政补助后,各幼儿园必须保证有上岗证的保健医生在本岗位工作5年以下、5~10年、10年以上的收入分别不低于3.5万元、4万元、5.4万元(不含社保五险单位支出部分,含公积金)。
  8. 幼儿园内涵建设发展奖励,用于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经费;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经费;幼儿园、教师各类评比活动奖励;十大内涵建设联盟小组活动经费;幼儿园园长素养提升补助经费;男教师发展联盟经费;创品牌、有特色、内涵建设发展成果显著的幼儿园奖励等。
  9. 幼儿园食堂升等级奖励,根据《鄞州区教育局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量化分级管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甬鄞教计〔2013〕293号),通过三年时间,整体提升全区幼儿园食堂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B级食堂到A级食堂奖励3万元,C级食堂到B级食堂奖励5万元。
  10. 成功创建市学前教育示范镇(乡)街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管理制度
  所有要求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年初必须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局组织力量对所有要求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和补助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各幼儿园要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做到账目规范。对专项补助、奖励款要单独立账,注明每笔资金的使用去向。
  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各幼儿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各幼儿园今后是否享受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2016年度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6年3月14日




附件下载:2016年度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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