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落实村发展留用地,保障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促进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和《关于市区三江片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土资发〔2003〕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 (一)指标核定。村发展留用地面积按该村2001年1月1日后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及工业、商业、仓储等生产性、经营性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合计数的10%计算。村发展留用地以商务金融用地规划容积率2.2为计算单位,容积率超过2.2的部分,一律以容积率2.2为标准折算为村发展留用地指标;低于2.2的,可在今后该村发展留用地项目中补足相应的建筑面积。已提前使用村发展留用地指标的村在今后征用土地时相应核减已使用的留用地指标。 (二)核定程序。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由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审核同意后(提前使用的需报请区政府同意),由江东国土资源分局核定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江东国土资源分局核定后以书面形式函告市规划局及相关部门。 二、村发展留用地落实方式 落实村发展留用地,需在留用地指标核定范围内相对应的征收土地净地交付情况下,经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由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江东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一)货币安置(指标变现)。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变现价格以商务金融用地规划容积率2.2为标准,在剔除相应征地费用和留用地拆迁平均成本后,按不同土地级别核算确定:二级土地每亩500万元,三级土地每亩450万元。上述变现价格由江东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市场状况每年调整一次,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留地安置(落实地块)。选择留地安置的,须实行自主开发或数村联合开发,单个项目土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自主开发建设、房产证取得后五年内不转让(包括部分转让)的书面承诺后,按市场评估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留地安置方式落实的应按耕地标准承担征地费用及相关税费,并按土地级别承担拆迁平均成本。本意见施行前已办理村发展留用地项目规划控制文本的,按原规定办理,原则上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供地手续。 (三)留产安置(落实房产)。选择留产安置的,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利用各建设主体开发建设的商业资产进行安置。按村留用地指标变现金额等价值进行置换,并给予适当的优惠。 对选择留地安置或留产安置的,在留用地指标核定范围内相对应的征收土地净地交付后(本意见施行前已符合上述条件的,自本意见施行后)15个月起至留用地或房产落实给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筹备阶段。在此期间,给予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每亩8万元的补偿。 三、工作要求 村发展留用地落实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提高效率,统筹安排土地资源的整合和规划确定,做好村发展留用地布局、协调、实施和管理,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工作指导,做到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有序推进,确保村发展留用地加快落实。 本意见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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