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属学校,镇乡(街道)教辅室、初中、小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校: 为加强对学生集体活动的组织领导,增强学生亲近大自然、感知美丽家园的活动效果,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进一步规范我区学生春游等集体活动行为,现对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开展春游等集体活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活动领导。要加强对学生春游等集体活动的领导和管理,严格规范报批备案制度。学校组织春游等集体活动要严格实行报批备案制度,区属学校和单位由区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普教科、职成教科、学前教育科)审核(详见附件1),报局监察安全科备案;其它中小学(幼儿园)由各教辅室审核(详见附件2),报局相关业务科室和监察安全科备案;申请应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提出,报送审批的资料应包括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活动方案、应急预案、组织承办机构资质证明、师生经费安排方案、告家长书样板等。 二、控制活动范围。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学生春游等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甬鄞教普〔2010〕64号),学生春游等外出活动应坚持安全、就近、就地的原则,一般小学不出鄞州区、初中不出宁波市、高中不出浙江省,时间控制在一天之内。 三、丰富活动内容。各学校和幼儿园在组织春游等外出活动时,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段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意见》(甬鄞教普〔2014〕21号)要求,将春游等集体外出活动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一部分,精心组织设计活动方案,优先选择我区人文历史、自然景点,宁波市第一批社会实践大课堂资源基地等,充实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推动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四、强化安全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特别要注意交通、饮食、森林防火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故的环节;要指派有经验的人员事先勘察活动场所,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同时也不得组织学生到水库附近及山林易燃地区搞野炊等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 五、落实管理要求。各学校(幼儿园)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主动与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等部门联系,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春游等集体外出活动如需要交通工具,应与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确保交通安全。如集体活动人数超过500人或乘坐车辆在10辆以上,要按照甬公通字〔2004〕66号文件要求,提前3天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请公安交警部门在集体活动车辆始发地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如通过旅行社组织活动的,学校要慎重选择实力强、资质高、信誉好的旅行社,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做好相关保险工作。 附件:1.区属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春游等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2.镇乡(街道)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学生参加春游等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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