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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13-74166
组配分类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3-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江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东区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4 12:34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JDD00-2013-0006
文件编号 东政发〔2013〕22号
正文内容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东区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


江东区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残联、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及制定庇护产品目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3〕3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残联《关于开展残疾人庇护产品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残联〔2013〕20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符合江东区实际的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工作,促进残疾人庇护性就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中共宁波市江东区委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东党〔2009〕1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和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区创建成果,通过政府部门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不断推进残疾人庇护性就业,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内容

(一)庇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资格认定

庇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指以推动和实现残疾人庇护性就业、为残疾人提供工疗康复服务为目的,组织残疾人参与生产、制作、加工、销售、物流配送等劳务活动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

1.福利企业。指依法在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福利企业资格的企业。

2.工疗机构。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包括阳光驿站、集中托养机构、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开设的工坊等。

3.其他残疾人服务机构。指经区残联认定、由区残联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残疾人创办的安置一定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其产品由残疾人参与生产、加工、销售、物流配送、服务提供且赢利主要用于扶残助残的机构,包括残疾人创业孵化单位、基层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人庇护产品专营场所等。

(二)建立庇护产品基本目录

1.实物目录。指办公用品、食品、印刷品、标牌标识、手工制品、智力成果等适合残疾人参与生产加工的物品。

2.服务目录。指保洁服务、餐饮服务、代工服务、保健服务、物流配送、销售等适合残疾人提供服务的项目。

(三)逐步推进政府优先采购

1.完善优先采购机制。各单位在采购办公用品、后勤物品等实物或服务时,可结合庇护产品基本目录和实际需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在采购方式上,既可定期参加残疾人庇护产品的集中采购,也可自行按需采购。采购时双方应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遵守我区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落实厉行节约,确保采购程序公开、透明。庇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能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并确保产品质量。

2.逐步把庇护产品纳入政府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范围。认真执行政府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相关规定,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庇护产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纳入政府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范围,不断加大政府部门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的工作力度。

(四)加强“喜憨儿”庇护产品专营平台建设

以民办非企业性质开办“喜憨儿”庇护产品专营平台,将其作为政府部门优先采购的基地。依托全区残疾人庇护工坊,组织残疾人参加“喜憨儿”产品的生产及劳务活动,加大对“喜憨儿”专营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扶持力度,为其提供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规范运作,加强内部管理,通过与残疾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工作是促进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引导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的重要载体,是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的有力抓手,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主动、按需做好庇护产品的采购工作,共同为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明确责任分工。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工作由区政府统筹开展,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本方案有效落实。

1.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各有关单位制定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和优先采购工作制度。

2.区民政局:负责福利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格认定。

3.区财政局:鼓励预算单位优先购买经认定的庇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照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庇护产品推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4.区审计局:参与对财政下拨资金优先采购庇护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

5.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庇护性就业人员上岗前的培训指导。

6.区审管办:按照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庇护产品推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7.区残联:牵头确定庇护产品基本目录;做好就业年龄段、有就业能力残疾人的就业引导服务;参与对民办非企业残疾人庇护产品生产经营机构收益资金使用的监督。

8.江东工商分局、江东地税局、江东国税局: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庇护产品生产和经营。

(三)加强监督管理。采购单位采购庇护产品时要查验被采购单位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向主管部门查证,主管部门应给予协助。庇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采购目录一般一年确定和公布一次,并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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