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鄞州区生育关怀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3年6月17日 鄞州区生育关怀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鄞卫发〔2010〕112号)精神,设立“生育关怀经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给予保障,列入卫生部门预算。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甲类人员补助每人600元(按鄞卫发〔2010〕1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实施对象为: (1)鄞州区农业户籍人口; (2)符合鄞州区计划生育政策; (3)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住院分娩。 二、乙类人员补助每人1800元(按鄞政办发[2008]68号《关于印发鄞州区生育关怀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实施对象为:符合甲类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孕产妇: (1)已参加鄞州区农村医疗保险或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未参加生育保险; (2)接受过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 平产者超出免费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费用由各定点单位承担。剖腹产、产钳、头吸及转诊到鄞州人民医院、鄞州区第二医院或明州医院分娩,费用超出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产妇个人承担。 第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定点单位凭产妇结算单、费用清单和《免费分娩卡》,鄞州人民医院、鄞州区第二医院或明州医院凭产妇结算单、费用清单、《免费分娩卡》和转诊单,定期报区妇保所审核。妇保所将审核后的汇总报表报区卫生局。 (二)区卫生局复核后,按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好补助金额,交区财政局审核。两家单位核对一致后,以联合发文的形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下拨给单位,其中:属于基层医疗机构的,下拨到各镇乡(街道)财审办,再由各镇乡(街道)财审办拨付给基层医疗机构。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下载:鄞卫发[2013]83号(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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