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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12-45366
组配分类 专项经费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2-1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04 00:00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鄞民〔2012〕260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鄞州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鄞州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特殊困难人群。
  (二)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福利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及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资助革命老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新农村建设公益项目。
  (四)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
  (五)资助社会保障、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公益金使用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公益金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营利性项目。
  (二)重点使用原则,公益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安排资助项目时,应区别轻重缓急,优先资助重点和急需项目,提高公益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三)透明性原则,公益金使用应公开、透明,以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资助标准。社会福利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资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革命老区、经济欠发达村和新农村建设公益项目资助标准为5-10万元;“福彩与我同行”扶贫帮困项目补助根据项目大小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纳入基金预算。
  第七条 加强公益金预决算管理。公益金单独编制部门预算,民政部门根据当年福利彩票发行计划和销售情况,上级民政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要求,以及我区民政事业发展需求编制公益金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年终,民政部门编制年度公益金收支决算。
  第八条 公益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第九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弥补公用经费。
  第十条 公益金使用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报资助的项目单位必须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理由、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区民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提出具体项目资助方案,审核汇总报局党委。
  (二)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规模,确定补助项目和金额,汇总后交区财政局审核,两家共同审核后,以联合发文的形式,拨付到各镇乡(街道)财审办,再由各镇乡(街道)财审办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福彩与我同行”等专项资(救)助活动由区民政局审批,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第十一条 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二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福利彩票公益金的资格。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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