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69675/2010-03003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鄞州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0-08-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0-08-27 10:08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信息来源: 鄞州区民政局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鄞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和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接收、审核和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具有本区行政区域(不含东钱湖镇、梅墟街道,下同)户籍的困难家庭;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二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困难家庭;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人员。 第七条 因台风、洪涝、旱灾、风雹灾、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救助内容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按照下列救助内容实施分类救助: (一)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医疗费而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医疗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触电、雷击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人身意外伤害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仍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突发灾害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给予生活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因同一事由,一年内一般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随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救助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发改、统计等部门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通过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除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五保对象需出具相应的保障证或扶持证; 2.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外的救助对象,应提供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证明; 3.非本区户籍的救助对象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区居住地点和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在本区就业单位和连续工作时间的证明; 4.疾病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原始病历、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关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等相关材料; 5.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公安交警部门证明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劳动部门鉴定书; 6.火灾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情况及财产损失证明; 7.死亡原因申请救助的,应出具火化证明。 (二)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宁波市鄞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建议救助金额,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局接到镇乡(街道)上报的《宁波市鄞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所附“相关材料”,当月办结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镇乡(街道),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事由。 (四)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区财政部门按区民政部门报送的审批结果拨付临时救助金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乡(街道)通过社会化形式进行发放。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进行物资救助。 第十三条 对突发性灾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需紧急救助的家庭,可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及时办理,事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实行政府专项资金和社会筹集相结合,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 1.区财政每年将所需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3.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捐赠资金; 4.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计划适时调整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保障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制度,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应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救助金的,由民政局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其两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的,要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追回或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医疗救助标准:本区行政区域(不含东钱湖镇、梅墟街道)户籍的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并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对象50%的医疗救助,给予其他对象30%的医疗救助,全年不超过50000元。 二、人身意外伤害救助标准: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触电、雷击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30000元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救助。 三、突发灾害救助标准: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20000以内的突发灾害救助。 四、生活救助标准: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5000元以内的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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