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甬政发〔2008〕7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做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4号)和《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关于实施幸福民生40条的决定》(甬鄞党〔2008〕23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结合鄞州实际,现就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对持有本区户籍(东钱湖、梅墟街道除外)残疾人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康复工程和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具有适应指征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基本康复需求得到满足,力争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持证)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参照本区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该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各镇乡(街道)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政策,着力解决好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生活救助待遇。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1.对本区有适应指征的白内障患者及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持证残疾人优先列入。 “助明”: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 “助听”:即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言语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聋儿实施人工耳蜗植入等抢救性康复和康复训练。 “助行”:即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配送无障碍生活辅助器具,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及机构康复训练。 “助医”:即为所有持证精神残疾人实施服药补助,为精神残疾人实施住院救助;为符合条件的患有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残疾人实施大病医疗救助等。 2.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社区康复员(康复协调员和康复指导员)按要求定期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各类康复服务,并完成康复指导任务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工作补贴。 3.实施民办康复机构建设资金扶持。对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从事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康复机构,视情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三)实施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及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家庭负担,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在试点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对重度残疾人及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贫困重度残疾人及处于就业年龄段而未就业的中、轻度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优先托(安)养。 1.托养对象及托养方式。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本地托(安)养机构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安)养方式。 集中托养,实行机构全托制,对象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及中、轻度智力和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 日间照料,实行机构日托制,对象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及中、轻度智力和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 居家安养,对象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根据条件,也可实行居家式日间照料,由托养机构提供定时间定项目服务。 2.托养机构及扶持政策。实施残疾人托(安)工程,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和其他民办机构,积极构建区、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同时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2008年10月底前,选择若干个镇乡(街道)开展残疾人托(安)养试点工作,2009年起全面展开残疾人居家安养工作;2009年底前,50%的镇乡(街道)建立托养服务机构;到2010年末全区所有镇乡(街道)建立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安)养工作;各村居(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工作。 托养机构中照料护理残疾人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城管、工商、广电、电信、电力等部门应为托养服务机构实行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水、电、气(燃料)等收费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托养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对被依法认定为工疗机构的托养服务机构,税务部门要按现行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经费标准。重度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低保补助金标准按本区的低保标准确定,由区财政按现行的低保补助办法执行;原已实施的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由区财政按现行的补助办法执行。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的经费标准。残疾人“助明、助听、助行、助医”康复工程补助经费标准,由区卫生、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要统筹现有的医疗保险政策、有关康复和医疗项目救助政策;在核减各类医疗保险、政府和慈善救助等费用后,再实施“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的补助,以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扶持的力度。 (三)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经费标准。残疾人的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经费补助标准、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和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平台开展居家安养等服务的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由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指导线,并明确相应的服务标准。 纳入集中托养的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含服务机构)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护理补助费。 1.对重度残疾人的补助。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补助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按公布的指导线标准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中纳入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的低保金或补助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补助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财政按公布的指导线标准给予全额护理费补助;其他家庭的,财政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 2.对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的补助。对托养服务机构中纳入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的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由财政分别按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经费补助标准50%给予补助。 3.对残疾人托(安)养机构设施建设的补助。对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标准的新建镇乡(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的补助;对于镇乡(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托养服务需要新增床位的,给予一次性每张床位2000元的补助;对各镇乡(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日常运作经费,按托养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以政府资金为主,鼓励社会捐助。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实事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与奖惩挂钩,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顺利开展。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改、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扶贫办、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顺利实施。新闻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深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主体在镇村,各镇村要摸清本辖区内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在此基础上,逐户逐人建档案,立台帐,精心制定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细则,并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的残疾等级进行一次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 (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要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鄞州”创建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积极开展残疾人安居暖心工程、就业扶持工程、寒窗圆梦工程、素质提升工程、群星璀璨工程、星级家园工程和全民帮扶工程,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全面提升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区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残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落到实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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