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区统计局《关于培育和发展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关于培育和发展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意见(试行)
区统计局
(二○○八年八月)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1号、甬政发〔2006〕96号)、《关于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60号)和《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统字(1994)371号) ,现就培育和发展我区统计社会服务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重要性 (一)发展统计社会服务组织是统计改革的重要创新。统计社会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运用统计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社会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中介机构。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和经济实体迅速增加,统计调查对象的组织方式和经营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发展统计社会服务组织就有成熟的市场基础。发展统计社会服务组织既是对统计工作的创新,也丰富了统计改革的内涵。 (二)培育和发展统计社会服务组织有利于加强统计基础,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发展统计社会服务组织,可以建立起一支文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比较稳定的专业统计队伍。统计社会服务组织在区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建立代理对象的统计台帐,代理报送统计报表,能有效提高源头统计数据的质量。 (三)培育和发展统计社会服务组织有利于降低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成本。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与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协议建立统计代理关系,承担统计工作,既能大大降低代理对象的统计工作成本,又可以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社会服务组织 (四)鼓励设立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符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统计信息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其从业人员经过区统计部门资格认定的,可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统计事务所等统计社会服务组织。对成功开办且能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统计社会服务组织,区统计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五万元。区统计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高度重视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扶持,大力宣传发展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作用,宣传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鼓励统计调查对象在自愿基础上与统计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中介服务关系,为构建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与统计调查对象交流的平台创造条件。 (五)鼓励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从事多方面的统计业务活动。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从事统计业务和统计信息咨询活动。区统计部门可以委托统计社会服务组织对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供审核报告。统计社会服务组织可以接受统计调查对象的委托,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和统计报表,供区统计部门认定。统计社会服务组织可以接受用户委托,组织商业性调查。 (六)严格规范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行为。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区、镇两级政府统计组织要严格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依法规范上述统计行为。统计调查对象未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未配备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要求的统计人员,应当按《统计法》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完善统计基础,或委托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代理统计业务。统计调查对象虽然设置了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了统计人员,但难以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可以委托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代理统计业务或聘任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人员担任统计顾问。对实施统计委托代理满一年、统计业务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企业,区统计部门给予每年360元的补助。 (七)认真试点推动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发展。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学习借鉴发展统计社会服务组织成熟地区的工作经验,选择部分业务进行委托代理尝试,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代理项目。 三、加强对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八)加强对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管理。统计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统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从事统计业务活动受区统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统计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用户委托的商业性调查,应事先向统计部门备案。区统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统计业务活动。统计社会服务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区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明确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职能定位。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检查代理对象提供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代理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台帐;建立健全代理对象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代理统计调查对象按时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代理统计调查对象如实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调查资料,不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十)分清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与被代理对象的法律责任。被代理对象的法律责任是:对提供给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原始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由于提供不真实的原始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而导致统计报表失实的法律责任;统计社会服务组织承担检查不力的连带责任。统计社会服务组织的法律责任是:根据被代理对象提供的原始资料,建立统计台帐、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对报送的统计报表数据质量负责,承担由于技术性原因而产生统计报表失实的法律责任。 (十一)确保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区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加强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从事统计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素质。鼓励统计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从事统计社会服务组织工作,对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本区从事统计社会服务组织工作满二年的,从第三年起在继续服务期内,区统计部门按高、中、初级三级,每年分别给予7200元、3600元、1800元的补助。补助年限暂定三年,但不得与区人才引进奖励政策重复享受。同时将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在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依法对统计社会服务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统计法律知识培训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原则上培训至少每年一次,所需经费由区统计部门补助。 (十二)逐步加强统计社会服务组织行业自律建设。为保证统计中介服务的公平竞争和促进统计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全区应当成立统计事务所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 本意见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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