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委《关于实施幸福民生40条的决定》精神,区政府采取“直接免收、财政补助、政府代缴代付”方式,从2008年7月起,免收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政府代缴代付。为此,决定退还预收的2008年7月以后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退费时间:200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超过期限将不予退费。 2、退费对象:已缴纳2008年7月以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鄞州区在册个体工商户。 3、退费方式:个体工商户凭工商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和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到辖区内工商所和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退费手续,其中直属工商所管辖区内石石契、钟公庙、首南、中河、下应街道的个体工商户分别到石石契工商点(电话:88262315)、钟公庙公共服务中心工商点(电话:88212977)、陈婆渡菜场办公室、下应工商点(电话:88491695)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发布机构:鄞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