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指导我区的人才公寓建设,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在于营造我区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吸引外来人才到我区就业、创业,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部分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与管理按照政府牵头,统一规划,市场化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区政府成立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实施。
第四条 人才公寓可由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事业单位购买,用于引进人才的流转入住,也可由符合条件的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租赁,但必须有条件使用、转让。
第一章 建设
第五条 人才公寓为定向供应商品住宅,其建设规模应当与全区社会经济发展,人才保有总量相适应。在确有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区内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兴建人才公寓。
第六条 人才公寓建设的各项技术指标均按国家、省、市房地产项目规范要求执行。物业管理和经营用房等按商品房开发要求配置。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工期从进场施工之日算起,无特殊情况,应按照工程计划按时完工。
第二章 认购对象的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人才公寓的认购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我区企业(已享受相关人才公寓优惠政策的除外),具体资格与条件如下:
(一)认购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核算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区纳税;
(二)认购企业已按有关法规与各类申报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三)企业认购人才公寓前一年,其实缴税金一般应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新兴产业企业实缴税金一般应在20万元以上,注册不足1年的,可放宽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新兴产业企业包括信息技术(IT)、动漫、工业(创意)设计、科技创新服务等企业(单位));
(四)其他必需的条件。
第三章 入住对象的资格与条件
第九条 人才公寓居住对象为在本区企业工作的国内外引进人才。申请入住的对象应同时符合如下的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副高以上职称,或领导小组认定的对所在企业有较大贡献的人才。其中属于新兴产业企业的,可放宽到具有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资格(水平)的技术人员;
(二)原籍在本区及江东、海曙、江北区以外,且在本区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
(三)在本区及江东、海曙、江北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公房等。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优先申请入住: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本区以上政府授予的优秀人才、杰出人才等荣誉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的;
(三)夫妻双方均在本区企业工作的;
(四)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企业发展急需的人才;
(五)领导小组裁定应当优先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定价与付款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的定价原则上按建造时的基本造价(有装修的加上装修成本)以及规定的税费等结算成房价,供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具体价格由开发商提出,区发改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自身购房情况付款,付款按程序分次进行。未按规定付款的企业,视作自动放弃,已付房款退还本金。
第五章 认购程序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认购由区人事局会同区建设局公开发布认购信息,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申报认购。申报认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认购企业统一填写申请表,并附企业及其人才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镇、乡、街道审查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区人事局。
(二)审核调配。由区人事局审核入住人才的资格条件,区工商分局与财政局负责审核认购企业的资格条件,科技局认定新兴产业企业资格。当认购数量超过房源时,原则上除优先入住对象外,其余按认购人才数量比例分配。调配方案由区领导小组核准。
(三)公示确认。调配结果公示七天,在公示期内发现违规情况可向有关部门反映。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认购资格通知书。
(四)签约付款。认购企业应当在收到认购资格通知书一个月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具体房屋购买办法由开发商会同区建设局拟定)。企业购买人才公寓须同时与人事局签订人才公寓居住协议,符合入住资格条件的人才方可入住。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认购企业在按规定办理手续、缴纳税费后,由建设局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土资源分局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证件上注明“人才公寓”字样。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配套经营服务性用房的产权归房产开发商,由其统一经营。人才公寓附有车库的,车位的出售原则上应与住房分开进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批准的,一经查实,政府主管部门有权按房价原价的折旧价收回住房,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为充分起到引才作用,人才公寓自房产证发证之日起6年内不得转让。在此期间,未经批准有擅自转租、调整居住对象、调整用途等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当事方整改,拒不整改的,有权按房价原价的折旧价收回住房。(十六、十七条应作为购房合同的附加条款加以体现)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才公寓的对象,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人才公寓实行先申请先入住的原则,承租人应按有关程序向人事局提出申请,在人事局核准后方可入住。人才公寓的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成本因素构成。具体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会同建设局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产权的人才公寓,房源空闲时,经管理部门批准,可由产权方出租,实行统一管理,租金标准一般按政府定价执行。
第八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小区建成后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下选聘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小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企业产权的,物业管理费由产权企业缴纳;人才公寓出租房物业管理费统一由租金收取单位缴纳。
第九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由区府办、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局、卫生局、工商分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拆迁办、新城房产公司等单位组成,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的总体领导,研究、制定、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协调人才公寓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的牵头与总体协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立项与定价;
区教育局、卫生局负责审核提出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入住对象;
区科技局负责对新兴产业认购企业标准的认定;
区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实缴税金等经济指标的审核;
区人事局负责审核购房申请,核实入住人才的资格条件,拟定购房指标方案;
区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工程质量监管,物业行业管理,入住对象在老三区及鄞州区住房情况核查,办理房产登记转让等手续;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申报企业注册地的审核;
区规划分局负责人才公寓的选址与规划;
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责土地出让及登记发证;
拆迁办负责开发地块的前期政策处理和房屋拆迁工作;
区新城房产公司负责工程建设、房屋出售、选聘或成立物业公司。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育、卫生系统引进的高素质人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入住对象的资格与条件:
卫生系统:鄞州人民医院、鄞州第二医院以及卫生局直属单位的引进人才,应具有硕士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或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且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各镇乡(街道)卫生院应具有第一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且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
教育系统: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且副高以上职称;或市级以上名教师、特级教师(其中外省调入的人员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二)入住方式
鄞州人民医院和鄞州第二医院直接参照企业方式购买,用于本单位引进人才流转入住。
教育、卫生系统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人事局批准后,可以租赁入住。
其他领导小组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租赁入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