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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南部商务区商务大楼部分办公用房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8-07-07 09:12:53 稿件来源:区府办字体:【

区级有关单位,南部商务区落户企业:
  《宁波南部商务区商务大楼部分办公用房的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宁波南部商务区商务大楼部分办公用房的补充规定

  为加快实施宁波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中提升”战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宁波南部商务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定位,打造我区的企业总部经济及延伸产业链,丰富新城区的城市产业层次,提升新城区的城市品位,同时结合宁波南部商务区各开发企业实际和招商要求,现对宁波南部商务区开发企业商务楼办公用房作出如下规定:
  一、所有入驻企业必须注册在鄞州区。
  二、商务楼以开发企业自用为主,在约定范围内允许对外招商、出租:
  (一)开发企业自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总面积的50%;
  (二)开发企业事先确定商务楼自用部分和租售的具体楼层和面积,一层、二层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售;
  (三)对外招商办公用房出售单位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商务楼建成交付后,开发企业如转让自用部分产权,则应在向区政府补缴大配套(按当时同类地段商业用房市场评估地价与受让时地价的差额计算)后,方可转让。
  四、商务楼建成交付后,如需进入二级市场转让产权,不得改变用途性质,同时受让方不能再享受楼宇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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