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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终身只生一孩夫妻奖励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7-07 信息来源:

镇乡(街道)计生办、财政审计办公室:
  现将《关于印发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鄞州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终身只生一孩夫妻奖励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设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终身只生一孩夫妻奖励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08]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终身只生一孩夫妻奖励费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终身只生一孩夫妻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运作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终身只生一孩夫妻奖励费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及对象:
  (一)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有本区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直至子女满十四周岁。
  (二)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下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终身只生一孩夫妻奖励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年不低于100元;终身只生一孩夫妻一次性奖励费总额为2000元,区、镇乡(街道)、行政村各负担40%、40%、20%。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终身只生一孩夫妻奖励专项资金由镇乡(街道)按实统计人数,于每年的10月底之前汇总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核准后,按照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拨付资金。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终身只生一孩夫妻奖励费专项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一)各镇乡(街道)要加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终身只生一孩夫妻奖励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拨款前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局制定),接受公众评议,确保专款专用。
  (二)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对各镇乡(街道)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独生子女费资金管理办法【2008】4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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