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认定与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鄞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认定与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鼓励科技孵化企业毕业并在鄞州区境内落户产业化,做大做强新兴产业,根据甬鄞党〔2008〕1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文所指孵化器为鄞州区境内经认定的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两项: 1.在孵化器内有1年以上的运营期,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企业已盈利; 2.企业已被认定为区级及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苗子企业、软件企业、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已可持续发展,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其中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工业生产类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具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三条 不符合毕业企业标准的孵化器内其他企业分为以下3种情况: 1.肄业企业。是指该孵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主导产品与所在孵化器发展方向不符,或者在该孵化器中没有取得进展,但企业仍可维持的。这类企业也可称为劝离孵化器企业。在孵化器内运营时间不足1年而离开孵化器发展的,也纳入肄业企业范畴. 2.延长孵化期企业。尚未达到毕业企业标准,但是企业发展势头良好,主导产品与所在孵化器发展方向一致,且未来市场前景较明朗的,可延长孵化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所在孵化器创新及知识产权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延长孵化期可放宽至5年。 3.消亡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合法结束公司经营的。 第四条 按照毕业标准予以毕业的孵化企业,毕业后落户在鄞州区发展的(以注册地为判断依据),应签订5年以上的毕业发展协议,并经认定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毕业企业租房或者购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企业,属租房的可享受每平方100—150元补贴,最高额为20万元;属购置房产的可享受每平方500—700元补贴,最高额为50万元;工业生产类企业,属租房的可享受每平方30—50元补贴,最高额为20万元;属自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土地)的,则按照实际投入额的5%—10%补贴,最高额为100万元。 2.毕业落户后,自发生销售起一年内实际产生的销售额高于上一年度在孵时的销售额,根据该年度企业销售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企业销售规模达到150万元—300万元,补助1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补助2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补助3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补助40万元;2000万元以上补助50万元。工业生产类企业销售规模达到400万元—1000万元,补助1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补助2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补助3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补助40万元;5000万元以上补助50万。 3.毕业企业租赁商务楼宇的给予租赁物业费补助。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满36个月)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第一年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二年每平方米补助30元,第三年每平方米补助20元。 4.在我区购驻商务楼宇自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规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契税,给予区财政可得部分100%补助。 5.实行毕业企业税收扶持奖励。年纳税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区、镇分成比例可得部分,按实际经营年度给予连续三年100%财政扶持奖励。 6.由孵化器优先联系投融资机构、担保机构,为毕业企业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和担保服务。 第五条 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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