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建立规范的采矿权出让市场机制,确保采矿权出让收益返村补偿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根据《鄞州区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鄞政办发[2006]192号、《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政办发[2008]78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返村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以拍卖、招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额的30%部份,作为矿山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相关费用支出的补偿。 第三条 采矿权出让收益返村补偿资金适用对象: 辖区内已出让采矿权的所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进行补偿。 第四条 采矿权出让收益返村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1、所在村的矿山地域内林木赔偿。 2、支付村民地上作物青苗补偿。 3、村级道路建设、公益事业建设支出。 4、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为矿山出让前期支付的必要工作经费等等。 第五条 做好采矿权出让金收缴工作,是确保采矿权出让收益返村补偿资金及时到位的前提,采矿权出让金实行“统收统支”的原则,鄞州国土分局应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进行及时收缴,足额缴入区财政专户,同时建立采矿权出让金收缴台帐,每月报送区财政。 第六条 采矿权出让收益返村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该资金由区财政按月转拨国土分局,在审核无误后,国土分局应及早返回给所属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返回时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开具统一收款收据,注明款项内容,并经国土分局矿山管理处核实确认,报分管局长审批。 如出让矿区涉及二个或二个以上村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返村补偿资金应根据各村矿产资源占有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采矿权出让收益返村补偿资金应纳入村级财务收入管理,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矿山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鄞州区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鄞政办发[2006]192号精神,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矿业主收取承包费,并签订承包协议等行为。 第八条 采矿权出让收益返村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补偿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鄞州区财政局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