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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07-11 16:57:21 稿件来源:区计生局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育龄人员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支出。
  第三条  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的安排原则:一是按各镇乡(街道)上年及本年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服务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分上、下半年两批下拨,用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户籍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查的补助。二是各卫生医疗机构、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经费的结算。
  第四条  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育龄人员免费放取宫内节育器、免费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免费人工流产术、免费引产术、免费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术、免费抗早孕药物流产、免费避孕药皮下埋植和皮埋取出术、免费孕环情检查、免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免费计划生育宣传咨询。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硬件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及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平产分娩救助定点医院政策性亏损的补助。
  (四)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补救措施的奖励。
  第五条  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的程序:
  (一)有用工单位的育龄群众,其避孕节育经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无用工单位的户籍人口,其避孕节育经费的报销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避孕节育经费的报销标准和办法。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根据各镇乡(街道)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区财政下拨经费予以补助。
  (三)无用工单位的外来流动人口的孕情、环情检查费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根据各镇乡(街道)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区财政下拨经费予以补助。
  (四)无用工单位的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的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
  1、要求施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的外来育龄妇女,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无用工单位的证明,术前到镇乡(街道)计生办领取《免费手术卡》,在指定的镇乡(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或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施术。遇特殊情况须转区人民医院或其他医院的,应经区人口计生局流管科同意。
  2、镇乡(街道)计生办应将受术人情况登记入册,并将受术人《身份证》、《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存档,以备核查。
  3、外来流动人口的四项手术费,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凭《免费手术卡》和发票,定期到区人口计生局结算。
  第六条  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的监督:
  (一)各镇乡(街道)要加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对各镇乡(街道)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效益性审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给予责令限期纠正、停拨下一批资金等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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