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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区协调小组 2.2 区协调小组职责 2.3 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4镇乡(街道)组织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3.2 指挥协调 3.3 信息通报 3.4应急结束 4 应急措施 4.1 人员到位 4.2 紧急救助 4.3 要求援助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装备保障 5.5 人力资源保障 5.6 避难场所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 6.2 培训 6.3 演练 6.4 监督检查 6.5 奖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方案管理 7.3 实施时间
宁波市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 基本生活保障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伤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2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方案》、《宁波市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镇乡(街道)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落实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专项保障机构的作用。 (3)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4)加强基层,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5)规范制度,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和合理把握应急保障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区协调小组 区协调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区贸易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广播电视台、区统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旅游局、区侨办、区台办、区人防办、区供电局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区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2.2区协调小组职责 (1)承担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事发地联合工作组,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 (5)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新闻发布的有关事宜; (6)指导各镇乡(街道)做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2.3 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民政局:牵头制定本方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协同事发地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提出拨付应急资金、调配各种储备物资方案;要求事发地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检查和督促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安排应急措施的落实;综合汇总各种信息;提出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负责发起社会捐赠,做好接收和捐赠款物拨付工作;指导民间组织、基层群众协助做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后重建基本建设项目。 (3)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维护事发地的秩序,确保治安稳定。 (4)区财政局:按照市、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规定,及时落实、下拨应急资金。 (5)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有关劳动保障的相关事项。 (6)区建设局: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人员基本生活设施建设,提供必须的工程抢修装备力量支持和保障。 (7)区交通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人员的撤离运输,以及基本生活用品、捐赠物质的运输保障。 (8)区水利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9)区农林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农村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及死亡畜禽的处理工作。 (10)区贸易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紧急调运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事发地的粮油等食品供应工作。 (11)区卫生局:负责事发地的受伤人员抢救及安置点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2)区环保局:负责事发地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协调、帮助、指导处理工作。 (13)区广播电视台: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相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引导。 (14)区统计局:协调做好事发地相关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 (15)区工商分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伪劣产品。 (16)区质监分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领域的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伪劣产品,确保生活必需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 (17)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 (18)区旅游局:负责协助安排事发地由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 (19)区人防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防护的行动保障,协助做好人员防护的安置工作。 (20)区侨办、台办: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安排,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工作。 (21)区供电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的电力设施恢复和供应工作。 2.4 镇乡(街道)组织机构 各镇乡(街道)要参照本方案,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响应工作划分为4个等级: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事态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应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区政府的指令,由区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方案。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事态严重,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区政府的指令,由区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方案。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需区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据区政府的指令,由区协调小组负责,启动本方案。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一般,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2 指挥协调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区政府指令,区协调小组组长及时主持召开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根据区政府指令,区协调小组组长可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行动职责。 需要时,区协调小组组长可根据区领导的指示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3.3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协调小组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与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动态信息。 (1)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协调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群众生活保障等信息,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信息,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有关信息随时报告区政府。 (2)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联络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区协调小组决策。 (3)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镇乡(街道),应及时将当地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区协调小组。 3.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稳定后,根据区政府的统一安排,由区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区协调小组写出总结报告区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响应结束后,区协调小组应及时组织专家赴事发地进行现场情况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相应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评估结论。 各成员单位要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响应的准备、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响应的结果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协调小组。 4 应急措施 4.1 人员到位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协调小组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科室、人员待命,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4.2 紧急救助 (1)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区协调小组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36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2)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及时派出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疏散、转移、安置群众。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和现场工作组的评估报告,及时调拨各种应急物资。 (3)现场工作组要监督事发地政府落实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按相关规程合理使用救灾救助款物。 (4)现场工作组要及时落实区政府和区协调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3 要求援助 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结合突发公共事件等级、范围、损失,向国家及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灾情、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救灾需求。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保障、设施、设备、装备建设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及时、合理保障。 5.2 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 (1)区民政局及镇乡(街道)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必需的物资。 (2)根据财力逐年购置与应急保障相适应的帐篷、衣被、小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饮水设备等基本生活物资。 (3)对不宜久存的食品、水、药品,可与有关生产厂家、超市建立救助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并建立信息网络。 (4)建立健全各种应急物资采购、调拨、运输机制。 5.3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建立覆盖全区的应急通信网络,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5.4 装备保障 (1)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应急保障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区民政局和灾害频发的镇乡(街道)应配备应急保障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5.5 人力资源保障 (1)民政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培育、发展民间应急保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补充作用。 (3)建立健全经常性捐助接收站、点网络,有效利用社会资源。 5.6避难场所保障 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宾馆和其他公共设施,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统一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 各镇乡(街道)及区级有关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基本的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增强公众避险、互救、自救、逃生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生命安全。 6.2 培训 各镇乡(街道)及区级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保障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6.3 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适时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应急保障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有效性。 6.4 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应急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6.5 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方案实施中的行为、效果进行奖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对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的有效保障。 人员基本生活是指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伤病能得到医治。 7.2 方案管理 本方案由区民政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方案。 7.3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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