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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06-30 15:44:59 字体:【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突发群体性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鄞州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级标准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及预警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处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人员保障
6.5  培训保障
6.6  法律保障
7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宁波市鄞州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4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序、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四个等级:
        1.4.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镇乡(街道)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4)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事件,已经波及或可能波及我区的;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4.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或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进一步扩大和升级,有波及我区可能的;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4.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4.4一般群体性事件(Ⅵ级)
        根据区有关部门认定,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乡(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3)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镇乡(街道)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相关镇乡(街道)与区级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精神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对全区行政区域发生较大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区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2.1.2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级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镇乡(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2.1.3 区应急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置工作;
        (4)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
        (5)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有关请求;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4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区发改局参与处置因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证券市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区教育局协助处置由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4)区民族宗教局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或有关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疏导、劝解工作。
        (5)区公安分局领导和组织下级公安机关做好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工作,维护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线索和情报,并按照职责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6)区监察局应对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7)区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8)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0)区人事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1)区劳动保障局参与处置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2)区国土资源分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3)区建设局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4)区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公路、水运交通和出租车经营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5)区电信局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16)区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7)区农林局参与处置因耕地、渔场区、林业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使用权属纠纷及农垦经营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8)区外经贸局参与处置因涉外商务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9)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体育活动及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相关内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0)区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群体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21)区贸易局参与处置因保险活动、金融问题、金融机构内部以及涉及银行工作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22)区国资办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3)区工商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4)区质监分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5)区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6)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参与处置因民航运营、民航企业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7)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参与处置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8)区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9)区法制办审核修改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经法定程序通过后,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30)区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1)区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
        (32)区检验检疫局参与处置因检验检疫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3)区人武部和武警中队参与处置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4)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负责本预案管理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镇乡(街道)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成员由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根据现场需要,派员帮助指导。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指定一名副总指挥担任,成员由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命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及预警
        3.1.1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制订针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告、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调研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3.1.2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3.1.3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区级有关部门及相关镇乡(街道)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1.4各镇乡(街道)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2预警行动
        事发地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3.2.1情况属实的:事发地镇乡(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3.2.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镇乡(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区政府。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区级有关部门、有关镇乡(街道)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分级响应
        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工作的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当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4.2.1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在省、市应急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较大群体性事件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一般群体性事件在事发地镇乡(街道)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4.3.1预案启动
        (1)发生一般群体性事件时,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2)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或省政府,视情分别启动市级或省级应急预案。
        4.3.2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1)事发地政府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做到: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对于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接返工作。事发地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
        (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3)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确需调动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严格按武警部队有关程序办理。
        4.4信息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30分钟)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和相关镇乡(街道)。区政府接到信息后,应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核查、研判,并将核实情况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
        (2)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3)信息报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4.2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宁波市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6〕186号)的要求执行。突发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者经批准,由本区主要媒体作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在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区级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会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区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区级主管部门,镇乡(街道)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镇乡(街道)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同时,事发地镇乡(街道)应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对突发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5.2调查总结
        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完毕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的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区政府。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镇乡(街道),参与事件处置的区级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视情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设。
        6  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顾,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物资保障
        各镇乡(街道)应建立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等设施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根据区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方案,组织指导镇乡(街道)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4人员保障
        各镇乡(街道)应组建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6.5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6.6法律保障
        及时研究和修订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7  奖励与责任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各镇乡(街道)定期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和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  附则
        8.1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宁波市鄞州区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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