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鄞州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结合镇乡(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下列项目,允许进入镇乡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 (一)属于财政性建设项目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项目。 (二)属于财政性建设项目的水利、交通、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及与其配套的相应专业建设工程。 (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非财政性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园林绿化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水利、交通、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及与其配套的相应专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农田基本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人应如实填写工程项目招标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立项批文或扩初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对进入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原则上不得采用邀请招标等其它交易方式。如确有特殊原因需采用邀请招标等其它招标方式的,由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申请,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发改局、监察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必须采用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本。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并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单独列章明确表述。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针对个别投标人特点设置针对性的条款;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不得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 (四)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招标人如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更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充更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外,对投标申请人一般使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特殊项目确需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选择入围的申请人的方法和数量;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对投标人和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必须符合建设部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提出过高的资质、资格等级要求。 第十条 招标公告发布 (一)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3.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4.对投标人和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二)招标公告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乡(街道)公示栏及镇乡(街道)指定的其他平台上公开发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内容应与备案的招标公告一致。报名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三)当合格的投标报名人不足3个时,应重新发布公告。 (四)重新发布信息后,合格的投标报名人仍不足3个的,招标人报经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确定 (一)在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中直接抽签确定不少于9个正式投标人。当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9个以下(含9个)3个以上(含3个)时,应全部参加工程投标。 (二)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明确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有正在被公示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在抽签之前,如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当招标人同时发出同类型工程多个标段时,应确定不少于“9+标段数”的正式投标人。 (四)邀请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第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 各镇乡(街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由镇乡(街道)负责收取,并在确定中标人后退还给各未中标人。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的相应资格。 (二)评标专家应当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人告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人后,应主动、如实反映是否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存在应回避的关系。如有回避的,需向招标人提出回避要求,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调整评标委员会成员,使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四条 开标 开标会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人须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当由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活动并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主持人应当场宣布开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有效的; (六)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其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十五条 评标、定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评标项目的相关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标,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需经现场监管人员同意。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管。 (三)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乡(街道)公示栏及镇乡(街道)指定的其他平台上公示3个工作日。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政府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有:综合评估法、复合标底法、排序法、合理低价法。 除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大型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以外,其他项目评标一律采用复合标底法、排序法、合理低价法,即采用商务标报价定标办法,不计技术标分和资信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人确定后15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应按月将各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情况书面上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和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备案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 (一)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发生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应当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合同双方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载入履约信用档案,予以公布,并报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对进入镇乡(街道)公共资源站进行交易的项目,其相关投诉由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受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镇乡(街道)50万以下项目的招投标操作细则仍然适用50万以下项目。
附件:1.邀请招标审批表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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