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来常住人口和低保户籍人口住院分娩实行救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母婴保健工作,杜绝家庭分娩和非法接生,保障我市外来常住人口和低保户籍人口孕产妇、新生儿的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外来常住人口和低保户籍人口住院分娩实行救助,在确保助产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精选服务项目、缩短住院天数、医院优惠、个人承担、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减少外来常住人口和低保户籍人口的住院分娩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必须是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定点市保黎医院,其余县(市)、区确定一家以上县级医院或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中心卫生院为定点服务机构。 二、 救助对象 (一)居住在本县(市)、区6个月以上的符合生育政策的外来人口孕产妇。 (二)符合生育政策的低保户籍人口孕产妇。 三、 服务项目 (一)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共3次,检查项目包括早孕建卡、产科检查、梅毒筛查、血常规、血型、血凝系列、GPT、肌酐、尿常规、黑白B超等(详见附件)。 (二)平产住院分娩。正常产妇从临产入院至产后72小时内的平产接生、新生儿体检、乙肝疫苗注射、卡介苗接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四、 收费及救助 (一)产前检查早期、中期、晚期各1次,收费总计不超过150元。 (二)平产住院分娩(孕产妇身体健康,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能自然分娩)最高收费900元。对外来常住人口孕产妇救助400元,其余个人自负;对低保户籍人口孕产妇一次性救助900元。 (三)非平产及转诊孕产妇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执行,救助标准同平产分娩。 五、救助金领取办法 (一)外来常住人口孕产妇,凭《暂住证》(或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居民身份证》、生育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定点服务机构医疗收据及转院证明,于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申请领取救助金。 (二)低保户籍人口孕产妇,凭当地民政局核发的《低保卡》、《居民身份证》、生育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定点服务机构医疗收据及转院证明,在产后二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申请领取救助金。 六、 执行时间 外来常住人口住院分娩救助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低保户籍人口住院分娩救助自市政府有关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 七、 保障措施 (一)对外来常住人口和低保户籍人口实行住院分娩救助,是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县(市)、区卫生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与指导,提高孕产妇保健分娩工作质量。 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确保医疗安全,发现孕产妇经高危复查筛查有合并症、并发症或产时可能出现异常者,应当严格按照《宁波市孕期保健管理常规》和《宁波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执行,及时将高危孕产妇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对证件不全,尤其是无生育证件的孕产妇应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 (三)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民政局要做好外来常住人口和低保户籍人口的住院分娩救助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及时核发。外来常住人口住院分娩救助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低保户籍人口住院分娩救助费,在医疗救助经费中列支。
附件:外来常住人口和低保户籍人口的产前检查项目
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 波 市 卫 生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宁 波 市 民 政 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外来常住人口孕产妇和低保家庭产前检查项目 次 数 孕 周 必查项目 第1次 孕12周前 妇科检查 血常规 尿常规 梅毒筛查 建立围产保健册 健康咨询 第2次 孕24—28周 产科检查 血常规、GPT、肌酐 尿常规 B超(黑白) 第3次 孕36周—38周 产科检查 血型 尿常规 |